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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技术推广,享受税收优惠要注意哪些问题?

2015-11-20   

【纳税辅导】先进技术推广,享受税收优惠要注意哪些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0条规定的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的解释作了重大修改,扩大了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从而有利于先进技术推广。


  在116号文件出台之前,对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的解释规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以下简称111号文件)。根据11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转让被限制为居民企业转让其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而116号文件将这一范围扩大到了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


  非独占许可是指享有技术所有权的一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授予另一方一项技术使用权,但是享有技术所有权的一方在合同有效期和合同有效地域内有权自己使用,也有权允许第三人使用,即享受使用权的一方不享有独占的使用权利。非独占许可使用和独占许可使用的区别是:独占许可权利人享有单独使用技术的权利,包括技术所有权人在内的其他人均无使用权。因此,同一项知识产权可以生成多项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但是只能生成一项独占许可使用权。


  独占许可有利于使用权人单独使用技术取得竞争优势和超额利润,但是排除了一定期间内任何其他人合法使用此项技术的可能性,所以不利于技术推广。而非独占许可使用意味着可能同时有多个企业或个人使用一项技术,从而有利于技术扩散和在短期内大规模应用。


  根据111号文件,以下两种技术转让方式不能享受技术转让税收优惠:1.技术所有权人授予他人5年以上非独占技术使用权;2.技术使用权人将自己享有的,剩余使用期超过5年的技术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人。但是116号文件生效后,上面两种方式均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例如:技术所有权人A企业在转让技术时有多种选择,1.转让技术所有权;2.授予独占技术使用权;3.授予5年以上非独占技术使用权。技术所有权人可以按照第3种方式多次授予技术使用权,而转让技术所有权和授予独占使用权只能行使一次。因此,116号文件无疑将鼓励技术所有权人以授予非独占使用权的方式转让技术。


  假如A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分别就同一项技术授予B、C、D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共取得技术转让所得1000万元,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0条的规定,所得额中500万元以下部分免征,500万元以上部分减半征收,则A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中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1000-500)×50%=750万元。


  需要注意:


  1、只有符合条件的技术,其转让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在这一点上116号文件与111号文件的规定是一致的,范围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2、对授予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最低年限要求为5年,少于5年的技术转让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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