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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修订内容的公告
索 引 号: 000014672/2015-01241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污染防治
发布单位: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生成日期:  2015年11月19日
名  称:  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修订内容的公告
文  号:   公告 2015年 第69号 主 题 词: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

公告 2015年 第69号


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修订内容的公告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作出修改:将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自动许可进口”修改为“非限制进口”;同时,删去第三款中的“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修改内容,现将涉及自动许可进口类固体废物有关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废物管理目录》中原“自动许可进口类固体废物目录”修改为“非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目录”。

  二、环境保护部停止受理和审批原自动许可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已发放的原自动许可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进口列入非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目录的固体废物的单位,无需向环境保护部申领相关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三、进口列入非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目录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经检验检疫,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不得进口。

  四、海关部门无需验核非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5年11月13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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