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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

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负责人解读《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

发布时间:2015-12-28  来源:信息通信管理局  


2015年12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并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负责人就此进行了解读。

 

一、《目录》修订的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第八条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所列电信业务分类项目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

 

自2000年9月第一版《目录》作为《电信条例》的附件颁布施行以来,原信息产业部已先后于2001年和2003年对《目录》进行过两次调整。

 

《目录》不仅明确了当前各类电信业务的分类,而且对各类电信业务的特征和范围都做了界定。《目录》的修订符合电信市场发展规律,有利于规范业务经营,促进业务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目录》修订目的和原则是什么?

 

为适应近年来电信新技术新业务蓬勃发展、电信体制改革、电信市场开放等形势发展的新变化、新要求,进一步促进电信市场繁荣健康发展,扩大信息消费,规范市场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保障用户权益,工业和信息化部在2003年版《目录》的基础上,经公开、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后再次对《目录》做出调整并重新发布。

 

《目录》修订原则:一是有利于促进电信业务繁荣和发展,更好地发挥电信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二是有利于推动业务创新,规范业务经营,维护电信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三是有利于保障电信业务经营者、用户的合法权益。四是有利于《目录》调整的平稳过渡和可操作性。


三、《目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依据《电信条例》,我国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两类,此次《目录》修订仍维持基本分类框架不变。基础电信业务仍分为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和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并对IP电话、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卫星通信业务、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网络接入设施服务业务等进行了调整和细化。


为更好的适应业务和市场发展需要,将原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所含业务子类重新调整、合并,确定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为基于设施和资源类的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为基于公共应用平台类的业务。同时明确了内容分发网络业务、编码和规程转换业务,并对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呼叫中心和信息服务业务进行细化。


考虑到技术更新、业务发展情况等因素,《目录》不再设置“公众电报和用户电报业务”、“模拟集群通信业务”、“无线数据传送业务”3个业务小类,已经取得上述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可继续提供服务。


四、为支持民营资本进入电信业,《目录》做了哪些调整?


为推动电信市场开放,支持民营资本实质性开展基础电信业务经营,我部开展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和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


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目录》明确界定:“通过转售方式提供的蜂窝移动通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为未来具备条件的企业申领相关业务经营许可奠定了基础。


关于宽带接入网业务,《目录》调整设立“网络接入设施服务业务”,并在该类别下新增“有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子类,为未来具备条件的企业申领相关业务经营许可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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