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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暂行)》

 

我委联合省财政厅出台节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 2015-12-30 来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更好地发挥节能评估审查对能耗强度和能耗总量“双控”作用,确保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取得实效,实现节能评估审查的“闭环”管理,我委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并联合省财政厅印发《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验收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苏州召开能评工作培训会上,对我省出台的《验收办法》给予了肯定和表扬,并认为是全国率先出台的省份。 

  一、制定《验收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占据重要地位,对能源资源消耗也占较高比例。节能评估审查工作作为源头控制能耗增长的重要抓手,在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过快增长、提高能源利用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近期,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对节能减排、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一系列决策部署,明确了“建立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强化节能评估审查”等工作任务,对节能评估审查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验收办法》的出台和实施,为开展节能评估审查专项验收管理提供了工作依据,实现了节能评估审查的“闭环”管理。对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提高能源利用率,确保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取得实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制定《验收办法》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苏发改规发〔20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验收办法》。 

  三、《验收办法》的编制情况 

  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结合环评竣工验收、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等相关规定,拟定了验收办法初稿。先后多次征询了省编办、住建厅、财政厅、物价局、电力公司等相关厅局和单位,市、县(区)发改系统,咨询评估机构以及委投资处、稽查办、法规处等相关处室的意见,借鉴兄弟省市有关验收办法,经过专家、处室多轮专题讨论和修改,数易其稿,形成了《验收办法》。

  四、《验收办法》的主要内容 

  《验收办法》根据目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的实际管理需要和要求,结合相关验收管理规范,从逻辑结构上对整体构架进行了完善。 

  《验收办法》共18条,分正文和附件两个部分。《验收办法》规定了由县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实施能评专项验收,对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实行专项验收和登记备案分类验收。明确了项目节能验收的申报程序、提供的相关材料、验收的组织形式、主要验收内容、相关处罚等条款。 

  《验收办法》的处罚措施,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之68、71、72、76、85、86条和《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之49、52、53条。 

  五、相关说明 

  1、为体现《验收办法》的规范性和严肃性,《验收办法》以委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 

  2、为确保验收经费落实到位,《验收办法》采取与省财政厅联合发文的形式,下发市、县(市、区)贯彻实施。

  附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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