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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2月6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666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1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626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中的“后方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删去第五十条。

  二、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修改为:“除公园、体育场()、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三、将《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置拆船厂,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内容包括:拆船厂的地理位置、周围环境状况、拆船规模和条件、拆船工艺、防污措施、预期防治效果等。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拆船厂,不得开工建设。”

  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第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区域设置拆船厂并进行拆船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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