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机[20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顺利推进推广鉴定改革,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推广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制修订期间的衔接工作
各鉴定机构应根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快部、省两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制修订工作。新大纲颁布实施前,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关于产品销售量和生产量。申请鉴定的产品,其销售量应满足:中小型农业机械不少于100台,大型农业机械(或成套设备)不少于25台(套);其生产量应不少于现行有效部、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抽样基数。
(二)关于鉴定依据和内容。鉴定的具体技术依据执行现行有效的部、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其中鉴定内容调整为:技术要求和性能试验、安全检查、可靠性评价、适用性评价及使用说明书审查等5项内容。
(三)关于有效期满续展。企业提出续展申请的,按《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规定进行续展。续展检查的内容为产品一致性和证书、标志使用情况,检查方法仍按照以往获证产品有效期内监督检查相关规定进行。部级鉴定的续展任务原则上由原鉴定机构承担。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