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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000677/2016-00123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 江苏省财政厅 /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  2016-03-30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财规〔2016〕10号

各市县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委,省各委办厅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3号令)、《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苏政发〔2015〕21号)、《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办法》(苏政办发〔2013〕101号)等文件要求,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水平,我们研究制定了《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暂行规定

  省 财 政 厅     省 信 用 办

  2016年3月24日

  

附件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的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3号令)、《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苏政发〔2015〕21号)、《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办法》(苏政办发〔2013〕101号)等文件要求,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信用信息应用范围

  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定政策目标或工作任务、具有专门用途的各类财政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在项目申报、资金审核、跟踪监督等环节,全面应用信用信息。

  中央下达我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参照省级专项资金管理中应用信用信息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省级专项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

  省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通知)中要明确要求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类申报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申报单位)提供信用承诺书。申报单位要根据省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诚实守信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遵守省级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作出信用承诺的申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规章和制度,并接受省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违背信用承诺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省级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未履行信用承诺及违法违规的失信信息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归入申报单位信用档案。对严重失信的,在“诚信江苏”等相关政府网站予以公开。

  三、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实行信用审查制

  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通知)要求,依托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申报单位进行信用审查。鼓励应用、互认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市、县(市、区)相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根据信用审查情况,向省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优先推荐信用状况良好的申报单位。省财政厅、省相关主管部门在省级专项资金安排工作中,应建立激励守信、约束和惩戒失信的管理机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申报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省级专项资金;对有失信行为的申报单位,酌情减少或取消省级专项资金扶持。

  四、加强省级专项资金管理中的信用记录

  在省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评审、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加强全过程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价,重点围绕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对照核实。申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等责任主体存在以下失信行为之一的,记录为失信信息并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行跨地区、跨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惩戒:

  (一)虚构或伪造、篡改项目立项以及土地、规划、环保、安全、节能等相关批复文件的;

  (二)虚报项目投资额、贷款额、担保额等,直接影响省级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的;

  (三)伪造项目单位财务状况及经济效益指标,粉饰会计报表并直接影响省级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的;

  (四)伪造、篡改相关合同文本、资金到账证明、会计凭证与发票(复印件)、单位资质文件以及虚报企业规模、技术工艺指标等,使之达到项目申报条件的;

  (五)伪造、篡改申报资料中所要求的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信用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正式文书或结论性资料的;

  (六)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建设期严重滞后、无法实施或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的;

  (七)截留、挤占、挪用省级专项资金的;

  (八)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会计报表等资料出具虚假鉴证报告的;

  (九)其他骗取、套取省级专项资金等失信行为;

  (十)国家和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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