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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的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的通知
 
苏发改服务发〔2016〕270号
 
 发布时间: 2016-03-31 来源:服务业处
 

各市、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直有关企业:

  根据《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其他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建〔2015〕30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40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41号),现将组织申报2016年度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服务业重点项目。列入2015和2016两年度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生产性服务业、平台经济、健康养老等重点领域的服务业重点项目。

  (二)服务业集聚区和示范物流园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基础设施、载体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三)服务业企业创新。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和互联网平台经济“百千万工程”重点企业。

  (四)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实施试点任务的服务业重点项目和公共平台项目。

  (五)服务业标准化和品牌建设。列入2015和2016两年度省级以上服务业标准化项目和获得“驰名商标”的服务业企业。

  (六)其他项目。列入现代服务业人才工程的省级服务业境内外人才培训项目和基地建设。省级服务业重大规划课题研究项目,省级服务业重大推介、宣传项目,以及其他重点支持的服务业项目。

  欠发达地区产业支撑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服务业项目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二、支持方式

  1、贷款贴息。对符合申报范围的、使用1000万元以上商业银行贷款用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非商业地产)的现代服务业项目给予贴息补助。项目贷款应为2015年4月1日-2016年3月31日之间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并已拨付到位的1年期以上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单个项目贴息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项目补助。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已建成运营一年以上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健康养老法人企业自主投资且已建成运营一年以上的公益性服务平台项目,年撮合交易量在5亿元以上的平台经济企业自主投资且运营一年以上的平台项目,省级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围绕试点任务自主投资且运营一年以上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给予一定运维费用补贴,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以上所有平台项目均要求是2014年后建成运营的,且不包括基础设施建设。

  3、政策奖励。对符合申报范围、获得省级以上服务业标准化和“驰名商标”的服务业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互联网平台经济重点企业各奖励100万元。

  每个项目只能选择一种方式申报。

  三、申报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条件

  1、在江苏境内注册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3、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4、近三年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二)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除符合第一条要求,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我省制定的服务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

  2、项目申报主体、建设主体和贷款方一致。

  3、除民生类项目外,其他项目需符合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原则,有利于扩大市场容量、增加就业、增加地方税收、优化资源配置,并对行业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4、申报贷款贴息项目已开工建设,建设资金已落实(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其中市、县财政先期已资助的项目优先。平台经济类项目需已投入运营一年以上。

  5、同一项目未申报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且前期未获得过省级现代服务业专项引导资金。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贷款贴息(见附件1)

  1、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要对项目单位、财务和项目的基本情况、申请资金的主要理由、资金使用的主要内容等进行阐述。其中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背景、承担单位、建设内容、总投资、资金概算及资金来源、进展情况等。

  2、有权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3、有权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土地、规划、环境评估等。

  4、金融部门提供的贷款合同、资金拨付证明和结息单据(复印件由承贷银行加盖公章和骑缝章)。

  5、近两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二)申报项目补助(见附件2)

  1、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要对项目单位、财务和平台项目的基本情况、平台项目的模式、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阐述。

  2、平台建设和运营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及其他可证明平台运营情况的材料。

  3、使用自有房产的平台项目需提供土地证、房产证;租赁办公用房的平台项目需提供3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房屋房产证。

  4、申报集聚区和示范物流园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需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出具项目证明文件;申报综合改革试点平台项目需由试点区域管理机构出具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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