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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省质监局2项行政许可的通知


  苏质监行发〔2016〕20号 

关于下放省质监局2项行政许可的通知

各市质监局:

       按照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要求,省局将把现承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含复审换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2项行政许可下放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下放

1、省局现承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项目包括:《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种类及项目》(质检总局2011年第95号公告)中的A1、A2、A6、A7、G3(电站锅炉)、G5、G6、R3、D2、D3、S1、S2、S3、S4、Y1、Y2、Y3、Y4、F1、F2和焊接作业(含长输油气管道焊接、有色金属焊接和非金属焊接等)。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初次取证的发证部门为考试所在地市级质监部门,到期复审发证部门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用人单位所在地市级质监部门。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管理方式不变,质检总局和省局指定的考试机构承担的考试项目范围和考核结果继续有效。

4、2016年3月1日前在江苏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平台(http://www.jstsks.com)考试合格并上报发证的作业人员,由省局完成发证工作。从3月1日起,省局不再受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申请。

二、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下放

1、省局现承担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包括:不跨省长输(油气)管道和移动式压力容器。根据《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2015﹞675号),长输(油气)管道使用登记暂停办理。

2、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具体由各市质监局报市政府确定。

3、从2016年4月1日起,省局不再受理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请。

4、各地要积极配合质检总局在江苏开展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应用试点工作,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工作。

各市局在承接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地方政府和省局汇报。省局联系人:行政审批处贾颖,电话:025-68952677。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1月29日

 

 

抄送:质检总局、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中国索道协会、有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6年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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