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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若干意见相关政策的通知 | ||||||||||||
苏财金〔2016〕19号
各市、县财政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苏财金〔2014〕23号,以下简称“《意见》”)实施以来,促进了金融服务经济发展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引导金融资源更好地支持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为落实我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各项要求,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结合《意见》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意见》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实施部分奖补资金切块下达政策,增强地方财政统筹能力 对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资金和奖励资金,省财政按因素法切块下达,各市、县财政局要履行审核主体责任,统筹使用奖补资金,按要求向相关金融机构兑现上述各项政策,并将奖补资金拨付的情况向省财政厅报告,接受监督。实施奖补资金切块下达政策的范围包括: (一)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业务风险补偿政策; (三)县域金融分支机构设立奖励政策; (四)新型金融组织设立奖励政策; (五)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奖励政策。 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政策、政策性担保公司设立奖励政策和场外资本市场发展奖励政策,仍按原渠道上报省财政厅审核下达。 二、建立财政资金增信措施,增加金融产品有效供给 (一)巩固和扩大“江苏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贷款”(简称“小微创业贷”)产品,增加融资支持基金规模,将其覆盖到全省。全面推进“两无四有”(即无抵押、无担保,有订单、有现金流、有会计核算、有纳税记录)的审贷标准,支持小微企业获得低成本、高效率的贷款,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覆盖面,实现省内市、县全覆盖。对达到规定放大倍数、规范操作的资金池,适当增加省级财政配套,增强其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能力。 (三)试点开发“农业保险贷”产品,进一步发挥金融支持三农发展的作用。以农业保险保单质押为基础,通过省级财政资金提供增信措施,带动金融机构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易获得、低成本的惠农金融服务。 三、完善奖补政策措施,提升财政资金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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