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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评协[201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5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与指导资产评估行业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中共中央宣传部和财政部的组织和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及时转发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6年3月30日

附件:

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第一章 引言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文化企业,包括新闻出版发行服务企业、广播电视电影服务企业、文化艺术服务企业、文化信息传输服务企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文化休闲娱乐服务企业和工艺美术品生产企业等。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文化企业无形资产,是指文化企业所拥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四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师执行与文化企业无形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执行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第七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了解文化企业是提供精神产品、传播思想信息、担负文化传承使命的特殊企业,必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应当关注文化企业社会效益对文化企业无形资产价值的影响。

第八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避免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大影响的疏漏。

第十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结合经济行为类型,明确评估目的。

(一)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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