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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家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04-26  来源:国家认监委

 

 

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国家检验检测

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的关于加强“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中提出的“引导检验检测认证机构集聚发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8号)中提出的“推动检验检测认证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建设”要求,国家认监委结合近年来开展“公共检验检测服务平台示范区”创建试点工作的经验成果,决定正式组织开展“国家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创建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质检总局“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指导思想,转变管理观念,强化主体责任,通过开展国家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创建活动,引导我国检验检测认证行业产业化聚集和集成发展,形成适应新形势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态,不断提升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的行业产值和服务效能。

  二、建设范围

  已建立起针对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的政府支撑、监管体系,全面开展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汇聚、整合、发展的规划建设,检验检测认证资源初具规模效应、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产值有明显提升、检验检测认证质量管理水平总体较好,具有示范作用且符合示范区创建要求的市、县级行政区域或园区。考虑到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异、产业结构分布不均衡,创建示范区兼顾不同类型地区,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一)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集中程度高、知名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数量较多的县级以上产业聚集区;

  (二)大中城市规划设立或自然形成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集聚区;

  (三)以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等高技术服务业为主要发展方向的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三、组织领导

  国家认监委负责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统一领导。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会同认可监管部、认证监管部具体负责示范区创建的日常工作,具体包括起草相关文件、受理和审核申报材料、组织开展宣贯和指导、总结推广创建经验等工作。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省级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质检部门)负责组织当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或园区开展宣传、动员和申报工作,同时负责推荐并对获批的示范区进行指导。

  四、创建要求

  (一)所在区域政府高度重视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把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作为当地的支柱或特色产业之一进行扶持发展。

  (二)所在区域政府已经建立或拟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

  (三)所在区域政府能够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已制定或拟制定推动当地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的发展规划和支持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的土地、财政、人才等配套政策措施,并提供专项资金保证。

(四)所在区域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分布集中、规划明确、发展潜力大,有一批有影响力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并且:

1.区域内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同级区域内排名前三位;

2.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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