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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6-06-06 19:16 来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
 

日前,人社部下发《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要求进一步简化优化服务流程,创新和改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切实解决流动人员存档过程中的问题。

通知要求,畅通档案转递渠道,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转递档案时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应届高校毕业生档案被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接收、成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后,即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递。档案转递时,转出机构要在档案内附上档案材料目录清单,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不得个人自带档案。

通知要求,今后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对初次就业的流动人员不再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考、聘用、招用流动人员时,可参考档案中的劳动合同、企业录用手续等材料及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

通知还要求,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取消档案收费和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包括经营服务性质的收费)的决定。不得将参加社会保险、职称评审等业务与档案保管相挂钩,杜绝以档案为载体的捆绑收费、隐形收费行为。(姚闻)

全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印发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及时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积极做好档案接收、整理、保管、利用和转递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但是,目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中仍然存在手续繁琐、标准不统一、个别机构拒收档案等问题,与流动人员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简化优化服务流程,创新和改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切实解决流动人员存档过程中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公开

(一)公布机构目录和办事指南。各地要汇总整理辖区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授权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信息,包括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并实行动态更新。要全面落实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明确的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并结合本地实际,梳理服务项目,细化办事流程,编制服务指南,明晰办事时限和注意事项。要通过各级政府网站、相关专业网站、服务场所显示屏以及印制手册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信息和办事指南。有条件的地方可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二)加强对重点群体的指导。各地要积极做好面向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的政策解读,每年在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将档案管理服务政策作为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就业指导等活动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做好档案转递工作。

(三)宣传普及档案政策知识。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组织形式多样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知识宣传,介绍档案材料内容、形成过程及主要功能,提高用人单位和存档人对档案重要性的认识,强化档案材料收集意识,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促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便民利民

(四)实行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在接收档案时,要本着实事求是、便民利民的原则,对缺少材料的实行告知承诺制。要认真审核和甄别档案材料,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作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工作单位协商退回并补充材料。对缺少非关键材料的,采取先存后补方式予以接收。关键材料一般是指用于核定存档人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重要信息的材料。

(五)取消办理转正定级等手续。为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今后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对初次就业的流动人员不再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考、聘用、招用流动人员时,可参考档案中的劳动合同、企业录用手续等材料及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通过多种渠道,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和个人及时将上述材料收集归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存档期间,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不再办理档案工资记载、调整相关手续。

(六)畅通档案转递渠道。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转递档案时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应届高校毕业生档案被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接收、成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后,即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递。个人跨地区就业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职手续后,其档案在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之间可直接办理转递手续。档案转递时,转出机构要在档案内附上档案材料目录清单,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不得个人自带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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