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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扶持政策
 
  一、科技贷款
 
     (一)服务方式
  政府利用专项资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及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对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发放贷款。对“十一五”期间科技项目贷款年递增20%以上的银行,经考核后,由省财政每年按新增科技贷款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贴。
  国家开发银行在江苏省分支机构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授信额度,以统贷方式向有借款资格和承贷能力的各类科技创新载体发放中小企业贷款。
   ——2006年4月江苏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第7条
   
  (二)重点服务对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重点加强和改善对以下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1)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重大专项”和“前沿技术”开发任务的企业;
  (2)担负有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成果商品化及产业化较成熟的企业;
  (3)属于电子与信息(尤其是软件和集成电路)、现代农业(尤其是农业科技产业化以及农业科研院所技术推广项目)、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新材料及应用、先进制造、航空航天、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环境保护、海洋工程、核应用技术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成长性行业的企业;
  (4)产品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具备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前景,市场竞争力较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且信用良好的企业;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较高、创新性强、成长性好,具有良好产业发展前景的科技型小企业。尤其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或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外但经过省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从事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应用的科技型小企业。
   ——2006年12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94号)第4条
   
  (三)扶持中小企业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商业银行对纳入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技术创新计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计划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各地可通过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贷款给予一定的贴息补助,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予以一定的风险补偿。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知识产权部门要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中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企业信息化项目、品牌建设项目等,促进银企合作,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加大对技术创新产品和技术进出口的金融支持。各金融机构要按照信贷原则,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对中小企业用于研究与开发所需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信贷原则的核心技术软件的进口及运用新技术所生产设备的出口,相关金融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2007年10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科技部等《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发改企业〔2007〕2797号)第11、12条
  
      二、信用担保
 
  改善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支持商业银行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促进各类征信机构发展。
  鼓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担保机构可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偿债准备金,按不超过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推进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
   ——2006年4月江苏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第8条
  对经园区管委会办公室认定的单笔300万元以上的软件研发项目贷款,可优先纳入园区科技项目贷款担保体系,帮助落实银行贷款。
   ——2001年1月省政府批转《江苏软件园发展的若干规定》(苏政发〔2001〕26号)第24条
   
  三、科技保险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为符合团体人数要求的关键研发人员投保团体保险。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在限额审批方面,同等条件下实行限额优先;在保险费率方面,给予公司规定的最高优惠。
  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承保理赔、风险管理和保险产品开发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和保险公司采用保险中介服务,支持设立专门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鼓励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鼓励保险经纪公司参与科技保险产品创新,专门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资格由保监会和国家科技部共同认定,享受科技中介机构有关优惠政策。
  
——2006年12月保监会、国家科技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第3—5条

  四、创业风险投资
 
  1.创业风险投资受托管理机构
  (1)创业风险投资受托管理机构的确定。
  创业风险投资委托专业管理机构管理,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专业管理机构,并与专业管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2)受托管理机构的资质:
   ①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②注册资金不少于1亿元;
   ③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管理业务5年以上;
   ④有3年以上创业风险投资相关经历的从业人员至少5名;
   ⑤有完善的创业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⑥有创业风险投资项目运作的成功经验。
  (3)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
   ①按照本意见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推荐投资项目;
   ②受委托以投资额为限对被投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包括向被投资企业派遣董事、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权利;
   ③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和创业投资经验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各种增值服务,帮助企业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发展;
   ④定期向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被投资企业项目进展情况、股本变化情况以及其他重大情况;
   ⑤根据要求,组织创业风险投资退出,并及时将回收资金上缴中央财政。
 
  2.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的选择
  (1)风险投资项目要符合以下条件:
   ①具有公益性、公共性技术属性,能明显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含量较高;
   ③近期内筹集资金能力相对较弱的,但具有良好市场前景、预期盈利能力较强。
  (2)创业风险投资项目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筛选和确定:
   ①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经济、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等公布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申报指南,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局)按本意见规定的要求组织相关项目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推荐,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在受托管理机构与被投资单位协商一致并签订投资协议的基础上,批复投资项目和投资额度。
   ②受托管理机构推荐投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本意见规定的原则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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