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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推荐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6]15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按照国务院批复的《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有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加快推进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工作,目前引导基金实体即将组建完成。为加快引导基金投资运行,现请你们推荐一批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投资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包括:地方政府出资(包括全额出资和部分出资)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行业龙头企业发起设立并出资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参股基金应由专业管理团队管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通过股权投资方式,主要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领域处于初创期、早中期且具有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的创新型企业(投资此类企业的资金规模不低于参股基金总规模的60%)发展。

    二、地方部门拟推荐的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方案,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经初步审核后,推荐给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自主开展后续工作。

    三、拟推荐的参股基金方案请按照本通知附件方案框架编制,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参股基金总规模(各方认缴承诺出资总额,含地方政府出资)不低于2亿元。其中由地方政府出资的参股基金,社会出资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60%。

    (二)参股基金管理机构须已经完成工商注册,并在基金中认缴出资,出资比例不应低于基金规模的1%,不支持推荐同一管理团队(实际控制人)发起设立多只基金。

    (三)参股基金出资人架构清晰明确,并详细披露。基金出资人基本落实并出具承诺出资函件。出资人对基金出资应自愿且满足本通知有关要求,严禁各类非法集资和出资人代持行为。

    (四)对于各地推荐的地方政府出资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方案,参股基金主要发起人、托管银行应已基本确定,并已草签基金的相关协议且有一定的项目储备。

    四、请你们按本通知要求抓紧开展参股基金方案推荐工作,对拟推荐的参股基金方案加强遴选、认真辅导、完善,并按成熟程度分别于2016年6月30日前及7月31日前分两批将参股基金方案推荐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各1份)。


    附件:方案框架.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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