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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的公告 |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的公告(2015年第137号)【2016-01-01实施】
【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有关要求,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规范发展,质检总局制定了《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现予发布(见附件),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质检总局
2015年11月24日
附件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信息备案管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指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的经营企业、物流仓储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营企业和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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