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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的公告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的公告(2015年第137)2016-01-01实施】

【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2015年第137
【发布日期】 2015-11-24
【生效日期】 2016-01-01
【效    力】
【备    注】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有关要求,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规范发展,质检总局制定了《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现予发布(见附件),自201611日起执行。

 

  附件: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

 

  质检总局

 

  20151124

  附件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信息备案管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指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的经营企业、物流仓储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营企业和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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