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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2年度常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
关于印发《2012年度常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申报人才开发资金有关事项,根据《关于转发〈常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常办发[2006]9号)精神,现将《2012年度常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2012年度常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申报指南
为深入实施科教与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我市新兴产业发展,提高高层次人才开发工作的针对性,与“龙城英才计划”有效衔接,根据《关于转发〈常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常办发[2006]9号)精神,现制定2012年度常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申报指南如下:
一、指导思想
1.体现宏观引导,使用为本。2012年度常州市人才开发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重点产业、重点领域的人才引进和人才培养工作,同时积极支持人才的柔性引进和项目研究。
2.体现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引进、培养人才申报人才开发资金的用人单位必须是常州市七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以及建有高层次研发载体的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类事业单位。
3.体现提升素质,优化结构。支持国家重点院校毕业的高层次人才来常州创新创业,重点向我市紧缺专业人才倾斜,引导人才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一线集聚。
4.体现政府扶持,多元开发。用人单位要积极发挥人才开发的主体作用,有条件的单位应提供一定比例的匹配资金,努力为高层次人才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二、人才引进、培养资助申报要求
(一)申报范围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我市七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
(1)上市企业或上市后备企业;
(2)建有省级以上“两站三中心”的企业;
(3)高新技术企业;
(4)市三星级以上工业企业;
(5)市级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
2.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类事业单位部省级以上重点学(专)科、重点实验室、示范实验中心(申报人才培养资助限于市属事业单位)。
(二)申报对象
1. 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学院院士;
2. 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3.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博士生导师、在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拥有国内外领先专利(发明)的人才;
4. 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博士研究生,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或者在市重点企业管理岗位担任高级顾问的人员;
5. 企业引进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且取得教育部“211工程”或“985工程”院校(名单见附件1)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取得海外高等学校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所学专业需符合2012年度常州市紧缺人才专业目录(附件2)。
(三)申报材料
1.引进人才申请人才开发资金所需材料:
(1)《常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申请表》及《常州市人才开发资金使用协议书》一式四份;
(2)申请人的学术、科研水平证明材料,如: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留学人员需提供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职称证书、专家证书等;
(3)申请人引进手续相关材料,包括:行政工作介绍信、户口簿(或户籍摘要)、婚姻情况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等;
2.培养人才申请人才开发资金所需材料:
(1)《常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申请表》及《常州市人才开发资金使用协议书》一式四份;
(2)申请人的学术、科研水平证明材料,如: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留学人员需提供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
(3)证明人才符合提升智力类别和条件的相关材料,包括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培养协议、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等;
3.柔性引进人才申请人才开发资金所需材料:
(1)《常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申请表》及《常州市人才开发资金使用协议书》一式四份;
(2)申请人的学术、科研水平证明材料,如: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留学人员需提供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职称证书、专家证书等;
(3)证明人才符合引进智力和提升智力类别和条件的相关材料,包括特聘证书及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等;
除《申请表》和《协议书》以外其他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以下相同)
用人单位首次申报人才开发资金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上市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建有省级以上“两站三中心”、部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重点学(专)科、重点实验室、示范实验中心有关证明材料、市三星级以上工业企业资质、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以下相同)
三、引进博士后资助申报范围和材料
(一)申报范围
经批准设立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江苏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常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申请表》及《常州市人才开发资金使用协议书》一式四份;
2.申请人的学术、科研水平证明材料,如: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留学人员需提供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职称证书、专家证书等;
3.证明人才符合博士后进站程序的相关材料,包括《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审批表》、《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批表》和《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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