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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6年度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申报2016年度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9-22 来源:服务业处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41号),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性服务业双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改服务发〔2016〕694号)的要求,“十三五”期间将在全省评审100家左右的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现将2016年度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申报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类服务业集聚区的内在关系

经过近10年的努力,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以下简称:省级集聚区)已成为我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各地发展较好的服务业集聚区大多已入选省级集聚区。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以下简称:省级集聚示范区)的主要目标是激励现有的省级集聚区提档升级,引领我省各类各级服务业集聚区向更高层级迈进,形成梯度发展、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

按照“市场导向、科学规划、优化存量、培育增量、创新驱动、突出重点”的原则,优先支持省级集聚区申报省级集聚示范区,同时其他符合条件的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也可直接申报省级集聚示范区。原先125家省级集聚区的数量原则上不再增加,鼓励各市在市级层面优化整合,如当地省级集聚区通过淘汰整合或升级为省级集聚示范区,造成数量空缺,可由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推荐其他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申报省级集聚区。省级集聚区名称及规划面积、四至边界、产业发展方向等发生较大调整的,需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确认。

二、申报要求

考虑到我省服务业发展的地区差异,除满足《江苏省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1)的有关要求外,不同地区申报2016年省级集聚示范区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南京、苏州、无锡、南通、常州:申报科技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金融服务、现代物流、商务服务、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等7类集聚示范区,2015年营业收入需超过150亿。申报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售后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和标准化等5类集聚示范区,2015年营业收入需超过80亿元);

(二)徐州、连云港、盐城、扬州、镇江、泰州、淮安、宿迁:申报科技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金融服务、现代物流、商务服务、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等7类集聚示范区,2015年营业收入需超过100亿元。申报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售后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和标准化等5类集聚示范区,2015年营业收入需超过50亿元;

三、申报程序

1、请在申报材料封面按照“江苏省ΧΧ(名称)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类别)”的格式填报集聚示范区名称及类别。

2、请认真填写集聚示范区基本情况表,编报集聚示范区产业发展规划,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光盘电子版),装订成册1式2份于10月3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处,逾期不予受理。

3、对新审定的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省发展改革委将进行命名授牌。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处  孙巍

联系电话:025-83392443

附件1:《江苏省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基本情况表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1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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