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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程序和标准(试行)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程序和标准(试行)

(2009年12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提高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简称“学历认证”)的专业化水平,保证学历认证的科学性、准确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依据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政策,特制定本评估程序和标准(简称“本标准”)。

第2条 本标准所指学历学位证书为《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承认高等教育学历、文凭与学位的地区公约》所定义的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术性和专业性学历学位证书。

第3条 本标准适用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简称“认证机构”)对下述证书的认证:

1. 在外国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所获相应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2. 在经中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学习所获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在经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中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学习所获国(境)外高等教育文凭;

3. 据中国法律和中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在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所获相应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所获学士以上(含学士)层次的学历学位证书。

第4条 学历认证工作旨在落实中国政府的留学政策,促进教育国际交流,履行中国在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多边)协议中应承担的义务;同时,也为了满足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高等教育文凭获得者在中国升学、就业及参加各类专业资格考试等实际需求;并为中国境内用人和招生单位鉴别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及高等教育文凭提供依据和相关咨询意见。

第5条 学历认证的主要内容为:

1. 鉴别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颁发机构的合法性;

2. 甄别国(境)外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或具有学位效用的高等教育文凭的真实性;

3. 对国(境)外学历学位与我国学历学位的对应关系提出认证咨询意见;

4. 为通过认证评估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出具书面认证证明(简称“认证书”)。

第6条 学历认证须遵守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并与中国有关教育政策和规定相符。

第7条 学历认证主要依照有关单位、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获得者的申请进行,属于申请者的自愿行为。

第8条 学历认证仅针对申请者过往的学习经历及已获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做出相对权威的专业性陈述,以增强其可信度,不直接对证书获得者创设任何新的权利或者义务。

第9条 学历认证仅针对申请者所获得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出具认证结果,不构成对其所就读的国(境)外教育机构或课程的质量认证。

第10条 认证机构向社会公布本标准。

第二章 认证评估程序

第11条 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及高等教育文凭认证实行网上提交认证信息和书面材料提交相结合的申请方式。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所颁发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及高等教育文凭认证暂实行书面材料提交的申请方式。

第12条 在提交学历认证的书面申请材料后,申请者会收到相应的确认通知。

第13条 认证机构需告知申请者学历认证评估所需时间。如因故不能在所需时间内出具认证结果,应通知申请者。

第14条 为保证学历认证的科学性和权威性,认证机构应以中国教育和学历框架体系为基准,开发并使用具有可操作性的认证评估工具。

第15条 因各国教育制度、学历框架体系、教育机构类型、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种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申请者需提交的学历认证申请材料会有所不同。但在任何情况下,申请者均须提供所认证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的原件和中文翻译件。

第16条 认证评估基于申请者所提供的有关需认证学历学位证书/文凭的准确信息。为保证认证评估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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