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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了履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国际义务,规范金融机构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行为,税务总局起草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税务总局网站

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进入主页点击“《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aeoi@chinatax.gov.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邮编:10003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10月28日。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管,打击跨境逃避税,履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国际义务,规范金融机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开展尽职调查工作,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管理制度,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对本办法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妥善保管尽职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资料,严格执行信息保密的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尽职调查工作作出统一要求并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应当向客户充分说明本机构需履行的信息收集和报送义务,不得明示、暗示或者帮助客户隐匿身份信息,不得协助客户隐匿资产。

第五条客户应当配合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向金融机构提供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并承担未遵守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和风险。

第二章 基本定义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一)存款机构是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吸收存款的机构;

(二)托管机构是指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20%以上来源于为客户持有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

(三)投资机构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

1.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50%以上收入来源于为客户投资、运作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

2.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50%以上收入来源于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且由存款机构、托管机构、特定保险机构或者本项第1目所述投资机构进行管理并作出投资决策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

3.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以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为目的而设立的投资实体。

(四)特定的保险机构是指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上一公历年度内,保险、再保险和年金合同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50%以上的机构,或者在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的保险、再保险和年金合同的资产占总资产比重50%以上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包括证券、合伙权益、大宗商品、掉期、保险合同、年金合同或者上述资产的权益,前述权益包括期货、远期合约或者期权。金融资产不包括实物商品或者不动产非债直接权益。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金融机构包括:

(一)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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