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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000650/2016-01003 分类: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 通知
发布机构: 环评处 发文日期: 2016年10月17日
名  称: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改... 文  号: 苏环办﹝2016﹞257号
内容提要: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

各试点地区环保局: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改革试点办法》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改革试点办法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改革试点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综合改革方案》和环保部《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选择常州、盐城、昆山、张家港、常熟、江阴、如皋等地国家级开发区开展建设项目环评改革试点工作,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大力推进环评审批简政放权,科学规范环评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积极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以规划环评为抓手,通过强化空间、质量和总量管控,建立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证深度融合的管理体系,简化环评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环保监管,进一步提升环评在环境保护和优化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二、管理要求

(一)强化规划环评作用

强化规划环评在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中的作用,以及对项目环境准入的强制约束作用。根据改善环境质量目标,制定空间开发规划的生态空间清单、限制开发区域的用途管制清单、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和产业开发规划的产业、工艺环境准入清单,实现清单式管理。在门户网站上公开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和相关管理清单。

(二)简化项目环评审批

对已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开发区,在规划环评意见落实、并符合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的范围内,建设项目环评(需国家、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除外)可以简化。符合产业定位的(不含化工和存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其环评类型可相应降低一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建设项目均不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增加生产设备的技改项目在不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前提下可实行备案制。规划环评中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可供建设项目环评共享,相应评价内容可简化。

(三)优化环评审批流程

环评审批部门要制订详细的服务规范和标准,推动审批内容、申报材料、审批条件、审批流程、审批时间向社会公开。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建设项目环评相关信息,包括公众参与信息、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全本等。区内与规划环评意见相符的建设项目,其环评受理公示时附规划环评相关公示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缩减受理公示时间。

(四)健全环评监管体系

1、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环境保护部门要将环评中介机构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畴,建立健全中介机构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单位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时,须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信用承诺,承诺报送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环评中介机构须承诺受委托编制的环评文件符合国家和省的各项技术规范,对材料的规范性和环评结论负责。对建设单位、环评中介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建立诚信档案,将严重违法失信的环评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告。

2、强化责任追究。环评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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