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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2017-2018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2017-2018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6-00189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6〕151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2016-11-14 发布日期:2016-11-18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2017-2018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6〕151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2017-2018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及省人民政府授权,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布《常州市2017-2018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常州市2017-2018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见附件)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各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指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达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实行公开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按省政府苏政发〔2004〕4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市级投融资主体单位(包括纳入投融资主体单位管理的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使用除经营性收入以外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二)各预算单位应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制定好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具体要在政府采购的组织、预算、计划、实施、验收、监督、绩效等方面明确内部工作机制。
(三)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无论是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或经批准自行采购),均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1.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2.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针对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对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可由本部门内设的专职政府采购机构负责组织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按要求每月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3.对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带“﹡”项目为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采购人可委托在财政部或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网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中的本地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因特殊需要实行自行采购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分散采购项目仍按《常州市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常财购〔2009〕6号)执行。财政及有关部门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自行采购)按要求在签订项目采购合同后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四)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不论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为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按照《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常采购〔2015〕6号)及补充规定的要求,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五)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要求,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按规定定期上报政府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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