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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需要提供研发明细了


2016-04-11 13:05:24  来源: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A企业是位于高新区内的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以生产、销售某汽车配件为主要业务,该企业的财务人员每年都为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事困惑不已,原来该企业产品的其中一项关键部件不是本企业自己研发的,而是委托省内另一家企业B进行研发设计,但是A企业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时候必须要B企业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这让B企业很为难,因为研发项目费用会涉及到企业的经营机密,B企业相关负责人不愿意提供明细。

根据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这个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除关联方外,受托方不再需要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这就为企业实际操作提供了极大便利。

但是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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