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11 13:05:24 来源: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A企业是位于高新区内的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以生产、销售某汽车配件为主要业务,该企业的财务人员每年都为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事困惑不已,原来该企业产品的其中一项关键部件不是本企业自己研发的,而是委托省内另一家企业B进行研发设计,但是A企业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时候必须要B企业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这让B企业很为难,因为研发项目费用会涉及到企业的经营机密,B企业相关负责人不愿意提供明细。
根据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这个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除关联方外,受托方不再需要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这就为企业实际操作提供了极大便利。
但是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