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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有什么不同内涵?

一、什么是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包括各类成果的应用,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技能的加强,效率的增加等等。狭义的科技成果转化实际上仅指技术成果的转化,即将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成果从科研单位转移到生产部门,使新产品增加,工艺改进,效益提高,最终经济得到进步。我们通常所说的科技成果转化大多指这种类型的转化,所讲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就是指技术成果的应用数与技术成果总数的比。


二、什么是技术转移?


技术转移是指技术在国家、地区、行业内部或之间以及技术自身系统内输入与输出的活动过程。技术转移包括技术成果、信息、能力的转让、移植、吸收、交流和推广普及。


技术转移的途径很多,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许可证、技术对接平台、产学研结合、设备和软件购置、信息传播、技术帮助、创办新企业,企业孵化器等等


三、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有什么不同呢?


从图1和图2 中可以看出,技术转移的水平链条(横向箭头和长轴沿水平方向的椭圆)和科技成 果转化的垂直链条(纵向箭头和长轴沿垂直方向的 椭圆)经常处于相互渗透和包容中。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两者互为因果,其作用和角色定位也是相互转化的。技术转移的过程中可能需要对科技成 果进行转化, 但是“移”是目的,“化”是手段。科技成果转化可能需要通过技术转移来实现, 但是“化” 是目的, “移”是手段。从法律和政策的角度来说,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属于同一个法律范畴,本 质上都是调节研发者和应用者之间的关系,缩短从 研发到应用的时间进程,提高科技成果的利用效率。

    

    图1 技术转移的横向链条包容科技成果转化 



图2 科技成果转化的纵向链条包容技术转移


四、 “科技成果转化”之中内外差异


在西方的文献和法典中,找不到“科技成果转化”这个术语,这首先应该归结于语言表达习惯的不同。实际上,对美国现代科技发展和科技政策走向产生了重要影响的范内瓦·布什在1945年给美国总统罗斯福的报告中就精确地表述了科技成果转化思想。在这份著名的报告中他提到:“专利法实 施中的不确定性阻碍了小产业把新设想转化为对国 家有价值的生产工艺和产品的能力”,因此他提 出改革现有的专利制度。在二战期间,范内瓦·布什领导了美国的很多关键性科学技术工程,包括曼 哈顿计划,同时在把这些工程产生的科技成果转化为美国的国防军事实力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什么中国制定的是科技成果转化法,而美国等西方国家只有技术转移法?这不仅是语言习惯的问题,还要从社会制度的差异去找原因。由于认识 到了科学技术对于国家国防和工业的重要性,在二战期间及二战后,美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但是美国毕竟是一个以 私有制为主体的资本主义国家, 维护私人企业的利 益, 促进自由竞争是这个制度的基本原则。以西方的价值观来看,联邦政府的一切开支都来自于纳税人的钱,这些钱所资助的研究项目虽然在国防和国 家安全中获得了重要应用,但是私人部门和私人企 业往往并不能从中得到实惠。因此,需要排除从联 邦资助的科研成果从政府科研机构和联邦资助的科研机构向私人部门流动的障碍。1980年,美国修订了专利法, 形成了??拜-杜法案,后来又相继出台 了一系列相关法律, 解决了这个技术流动问题。政府以及在政府资助下的科研活动形成的研究成果属于公共部门和公共资源,通过立法促进技术从公共部门流向私人部门,促使公共资源为私人企业所用,这本身就是一个公共资源的私有化过程。


中国和西方的工业化国家在科研体制上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西方国家对科研成果的安全保密有严格的法律制度,因此没有合法的途径,技术是难以从公共部门向私人部门自由传播的。与技术转移相关的法律体系,为这种技术转移提供了合法依据和合法手段。另一方面,严格保密下的政府科研项目 通常是为了特定目的而制定、开展的,其成果在转移以前在国防等政府公共部门通常已经获得了应用,因此不存在先科研出成果, 再转化和应用的问题。 科技政策关心的是如何把这些技术从公共部门转移到私人部门,从军用转为民用,进一步提高工业生产 率和产品竞争力。技术转移和技术“转换”, 而不是 技术“转化”,才是技术转移机构更关心的问题。


从根本上来说,一切国家的法律和政策,都是为了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科技法和科技政策的主要功能在于促进国家的科学技术进步,在于通过科技进步带动整个国家的产业进步,提高产业在国际市 场上的竞争力,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所以不论制度 背景如何,不管科研体制有什么不同,科技成果转化都是科技政策要实现的主要目标之一。站在政府这个宏观行为主体的角度,站在国家整体利益的这个高度,技术转移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手段,而科技成果转化才是技术转移的目的。但是西方的科技法律和 科技政策更强调法律的效果,更加强调法律政策的可实施性, 即更加强调手段的应用。


相比较美国为代表的西方科技法律和科技政策,中国的科技成果转化法更体现了中国社会制度的公有制特性。“科技成果转化”中所指的科技成果,主要是指政府计划立项并由政府财政资助的科研计划项目所产生的成果。这些成果理所当然是一 种公共资源和公共产品,但是科研和应用的脱节使得这些公共产品和公共资源成了高校和研究所的私人产品。科技成果转化就是让这些公共资源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孤岛中走出来,为公众所用,为社 会生产所用。因此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实质上也是一个让私人化的公共资源和公共产品再重新走向公共化的过程。同时,是强调科技成果转化还是技术转移,反映了政府在制定科技法和科技政策时,对法律和政策的手段、目的和效果的侧重点的差异。


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具有不同内涵的概念。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互为因果,互相渗透,互相包容。从政府的角度来说,技术转移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手段,科技成果转化是技术转移的目的。而西方国家是通过技术转移这个手段达到科技成果转化的目的的。科技成果转化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国家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仍然需要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但是要把注意力更多地集中于解决科研计划和应用需求的脱节问题,同时更加注意手段的应用和实施效果。


(来源:研发邦、创新创业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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