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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振兴“十三五”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东北振兴“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发改振兴[2016]2397号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民航局:

  《东北振兴“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国函〔2016〕177号),现予印发。请按照国务院批复要求和《规划》确定的指导思想、目标和重点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国务院关于东北振兴“十三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6]177号)

     2.东北振兴“十三五”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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