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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2-23   来源:      字号:〖

各辖市(区)安监局、市安监局各处室部门:

    为推进常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苏安办〔2016〕47号)和《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常安〔2015〕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常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15日

    

 

    常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常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激励生产经营单位诚实守信、有效惩戒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安委办〔2015〕14号)、《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苏安办〔2016〕47号)和《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常安〔2015〕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工矿商贸企业。

    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特种设备等领域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依据各自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规定实施。

    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中介机构的诚信考核按《常州市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常安监〔2014〕50号)实施。

    第三条 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以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为平台,统一采纳由各级安监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要求对企业办理的结果数据。

    第四条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和市管企业安生产诚信管理,对各辖市(区)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指导与监督。

    各辖市(区)安监局、乡镇街道安监站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等制度,推进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企业诚信承诺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及信息公示制度,制作并公开承诺书、安全生产诚信履行情况报告,并向社会和全休员工公开安全承诺,接受各方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应使用“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申报系统”登记申报(一表单式申报)、变更承诺书,每年3月份前报告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诚信履行情况。

    第六条 各级安监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制作诚信承诺书,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登陆“常州市安全生产企业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审查生产经营单位承诺书、安全生产诚信履行情况报告登记事项。

    受理登记的安监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进行核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登记;材料不符合要求,告知需要修改要求并退回企业进行补正。

    第三章 失信行为认定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失信数据包括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不良记录的表现形式可以根据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重点予以调整和更新。

    第八条 “常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系统”以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实时关联、汇总、生成“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数据”,作为判定、管理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数据库主要依据。

    第九条 按照“谁监管、谁处罚、谁采集”的原则,各级安监部门对符合纳入失信企业进行核实、取证、建立完善档案,维护基本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承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安监部门要将其列为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一)未开展安全生产企业诚信履行情况报告登记的;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放许可证》超有效期尚未换证申报的;

    (三)重点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制订、完善安全总监制度、并配备安全总监的;

    (四)未按照规定编制、评审、评估、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未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的,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五)未按照规定定期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重大危险源定期运行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或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七)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

    (八)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九)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或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十)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或未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的;

    (十二)化工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备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的;

    (十三)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

    (十四)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时,未及时、如实向安监部门进行申报备案的;

    (十五)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十六)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有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十七)抗拒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

    (十八)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十九)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十)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纳入安监部门黑名单管理范围。

    (一)发生一次事故死亡2人以上(含2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其他相关责任追究的;

    (二)12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死亡1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其他相关责任追究的;

    (三)符合第十条中第(十七)——(二十)项之一的;

    (四)符合第十条中第(一)——(十五)项,且累计超过半数以上行为的。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作为“黑名单”的重要判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

    第十三条 各级安监部门提供的生产经营单位失信数据决定中,涉及行政执法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并使用“常州市安全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流程化登记、审批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决定。

    第十四条 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审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数据”,除系统自动比对、筛选、关联和采集的企业失信数据外,对符合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数据要由行政执法人员核查、收集书面证据材料,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能纳入该企业不良信用数据库。

    第十五条 符合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需经安监部门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批通过。在正式列入“黑名单”前,应制作《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列入“黑名单”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十六条 安监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监部门应当采纳。

    第十七条 经告知、复核等程序维持原有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黑名单”数据入库后第6个工作日通过常州安监局门户网站(http://ajj.changzhou.gov.cn/)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被列有不良记录行为的企业需对列入的不良记录行为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落实整改,并经安监部门确认整改到位的基础上,根据安监部门的审核意见,系统将自动注销企业的不良记录信息。

    第十九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经自查整改符合要求后,在管理期限届满前提出撤销申请,经安监部门验收确认,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的行为,撤销其“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诚信评价和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安监部门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工作,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分级、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的等级作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到期后,“常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系统”自动注销该生产经营单位诚信等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监部门以“常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失信数据库为依据,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进行监管,督促其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常州安监局门户网站统一实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信息。

    第五章 失信惩戒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诚信结果的运用,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纠错和守信激励制度,完善与政府信用平台、发改、财政、投资、国土资源、建设、工商、银行、证券、保险、工会等部门的互通共享机制。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监部门对安全生产诚实守信生产经营单位,要优先办理安全生产相关行政审批;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向保险公司建议下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等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监部门对本辖区内纳入“黑名单”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抽查,每年至少1次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常州市安监局依托“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市统一使用的“常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全面、真实、动态记录诚信和失信数据信息,实行各级安监部门数据互通共享、分级查询统计管理。

    积极推进“常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系统”与“常州市社会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和服务平台”、江苏省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常州市及各级安监局门户网站互通共享。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强化使用“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录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许可备案信息、培训考核结果、隐患排查治理、行政执法处理和生产安全事故等信息,保障安全生产诚信信息采集。

    第三十条 各级安监部门要明确责任科室,落实工作职责,细化工作举措,大力推进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诚信和失信企业奖惩实施意见。

    第三十一条 市安监局将定期督查、考核相关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加强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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