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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出台

涉密学术研究,导师是第一责任人

2017-01-05 财新网 募格学术

本文转自财新网

日前出台的《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对研究生及其导师在学术研究中的保密责任作出规定,涉密研究生出入境证件由培养单位统一保管,出国需经审批;涉密论文范围扩大;解密要求提升;导师是第一责任人。


若研究生在学位论文中以文字、数据、符号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今后该论文要作为国家秘密的载体进行严格管理,主要场所、过程和环节都纳入严管范畴。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和国家保密局日前出台《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了上述要求。涉密研究生每年要接受不少于4个学时的保密专题教育培训。对拟出国(境)的涉密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按有关保密要求履行保密审批手续。


这是为了在学术领域落实新《保密法》的一项措施。新《保密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该《办法》是教育部层面第一次提出此类管理措施,意在加强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制定。



“国内学位论文安全管理存在保密责任不明确、密级设置不统一等情况。”南京大学信息管理学院特聘教授苏新宁曾在公开撰文中指出,中国每年产生一批涉及国家高精尖端和军事技术的学位论文,虽已建立了涉密学位论文收藏和管理相关制度,但每个培养机构均按各自制定的安全制度管理并确定涉密论文密级和保密年限,致使涉密学位论文“可能会泄露我国国家战略和科技安全的相关机密”。


对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此前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但各规定内容不统一,有培养单位尚未制定。


按照2010年10月1日修订施行的《保守国家秘密法》,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其中包括“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2011年3月,国家保密局印发《关于做好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工作的通知》,要求日常工作中产生国家秘密、但尚未制定保密事项范围的部门,严格依据新修订《保密法》,组织研究制定保密事项范围。


上述《办法》提出,各培养单位可据此制定实施细则,军队院校涉密研究生和涉密学位论文管理依据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如何界定、是否明确界定国家机密的范畴,这是《保密法》《保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修订和制定过程中反复权衡的内容。什么样的研究生和学位论文涉密?根据上述《办法》,研究生和导师需自发向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提出定密申请。


此后,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对学位论文的定密申请进行审核,按程序报培养单位定密责任人,或有相应定密权的上级机关、单位综合考虑本单位在该涉密研究领域的保密条件保障和人才培养能力决定是否批准。


新《保密法》将定密权授予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同时要求各机关、单位需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对于具体学术机构而言,《办法》实施后,哪些研究领域属于机密,秘级如何,何种行为属于泄密,尚有待进一步明确。

涉密研究生不能为外籍

新《保密法》将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上述《办法》指出,在读研究生一般只能接触、知悉、产生和处理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确需接触、知悉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应由导师提出申请,报培养单位批准。


《办法》同时要求,涉密研究生的培养单位应严格控制涉密研究生的数量和国家秘密知悉范围。


根据《办法》,涉密研究生指的是直接参与涉及国家秘密的教学、科研项目、任务等工作或在教学、科研过程中接触、知悉、产生和处理较多国家秘密事项的在读研究生。


而在职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已被确定为涉密人员,确因教学、科研需要,接触、知悉、产生和处理国家秘密的,也依据涉密人员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办法》还明确规定,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研究生或因其他原因不宜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研究生,不能确定为涉密研究生。


《办法》对涉密研究生的管理作出具体规定。涉密研究生的出入境证件由培养单位统一保管,经批准出国(境)的,应进行行前保密提醒谈话,签订保密承诺书。在返回后一周内,还需书面报告出国(境)期间保密规定执行情况。


《办法》还指出,涉密研究生因毕业、涉密工作结束等原因不再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要与培养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目前,已有高校对涉密研究生管理作出相关规定。如中科院要求导师应将涉密项目研究内容分解后让研究生进入课题,尽量减小研究生的涉密范围。“涉密研究生”分为脱密期为2-3年的“重要涉密人员”,和脱密期为1-2年的“一般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不得在境外驻华机构或外商独资企业工作。


大连理工大学规定,凡属于秘密级以上的研究课题,应由课题组长负责每月组织参加科研工作的研究生学习一次有关保密规定。

涉密学位论文范围扩大

上述《办法》提出,导师和研究生必须根据所执行科研项目的密级定密,由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审核。


财新记者梳理发现,目前各高校对涉密学位论文,多分为“秘密”“机密”两级,有学校设有“绝密”一级。


研究背景源于已确定密级的科研项目或课题是判断学位论文密级的依据之一。中科院和华北电力大学即以此作规定。


中科院还规定,无涉密项目背景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论文也列入管理。大连理工大学也规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仅阐述不涉及国家秘密的通用理论与技术,如确实无法避免涉及国家秘密,可依照程序进行定密,且其就业必须按涉密人员管理。


《办法》对学位论文的涉密范围进一步扩大。学位论文主题、研究方向和内容等属于自发研究,没有涉密科研、生产项目或任务支撑,但相关内容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确需定密的,开题前也应当按照要求,向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提出学位论文定密申请。


上述《办法》提出,涉密学位论文的起草、研究、实验、存储等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研究过程及开题、中期检查、论文评阅、答辩和学位审核等环节的有关工作,需按照国家对涉密活动的有关要求进行。研究生本人不得私自留存涉密学位论文,且内容撰写及修改必须在涉密计算机上进行。


上述《办法》还指出,对涉密研究生因保密原因不能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培养单位应制定专门的成果考核办法,并在评奖评优方面给予政策保障。  

解密要求更严格

新《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将自行解密。此前,高校对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多遵此规,如华北电力大学规定,保密期限未变更而届满的涉密学位论文将自行解密,解密后按公开论文处理,并由档案馆移交至图书馆。


上述《办法》对涉密论文解密提出更严格的要求。保密期满后,如需对外公开,应对该涉密学位论文重新进行保密审查,满足解密条件并履行解密手续后,方可对外公开。


涉密学位论文解密后,可以公开的按要求向国家图书馆报送,并向培养单位图书馆和院(系)资料室等单位移交。


上述《办法》还指出,涉密学位论文在保密期限内,有关人员经审批后可以按规定程序查阅。 

导师是第一责任人

上述《办法》明确,涉密研究生的导师是研究生在学期间保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涉密学位论文的导师原则上应当是涉密人员。


导师的责任包括涉密研究生在境内参加有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参与的学术交流等活动时,应经导师批准,并进行保密提醒谈话。


涉密研究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公布本人相关科研工作信息,必须经导师同意后报培养单位审查批准方可公开发表或公布。


此前各高校对此也有规定。中科院和华北电力大学都明确,凡属“公开”的学位论文,导师应认真审核,避免将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写入学位论文。


上述《办法》还指出,涉密研究生在学期间,如发现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单位各项保密规章制度的行为,导师和有关部门应及时纠正与处理。若研究生不适合继续进行涉密工作,应及时终止其参与涉密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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