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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进区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11〕66号
 
 
关于印发武进区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
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武进区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武进区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市《关于印发支持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政策意见若干办法的通知》(常办发〔2011〕13号)、《关于支持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武政发〔2010〕79号)文件精神,区委、区政府设立武进区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现就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订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的设立
从2011年起连续五年,区每年安排3亿元专项资金(其中区财政1.5亿元,高新区财政1.1亿元,经发区财政0 .4亿元),组成武进区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在武进区内注册的符合市《关于印发支持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政策意见若干办法的通知》中附件2《常州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企业确认操作办法》的武进风电、半导体照明、机器人与智能装备、新材料“四大专题园”企业(以下简称园区内企业)的创新提升、产业资源集聚和高端服务业发展。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和开发区财政资金共同组成。其中拨款项目中开发区内项目由区财政和项目所在开发区财政各承担50%,开发区以外项目由区财政全额承担;投资资金由区财政出资50%、高新区财政出资37.5%、经发区财政出资12.5%共同组成,在经发集团组建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实施科技风险投资项目的统一投资与管理。
二、资金管理原则
1.区财政局开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定向使用,不切块到部门。
2.资金使用遵循政策导向、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结余结转、滚动使用、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三、资金使用范畴
(一)市级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匹配分项资金
支持企业建设研发平台、争创高新技术企业、上台阶、创造知识产权、承担省级以上项目、创业发展、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重大外资项目引进、重点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引进高层次人才、重大自主创新产品示范、发展高端服务业、建设投融资(创投、担保)服务体系,开展园区建设目标考核,符合市《关于印发支持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政策意见若干办法的通知》中有关规定(包括《常州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州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企业确认操作办法》、《鼓励企业建设研发平台专项资金操作办法》、《鼓励争创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资金操作办法》、《鼓励企业上台阶专项资金操作办法》、《鼓励企业创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操作办法》、《支持企业承担省级以上项目专项资金操作办法》、《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操作办法》、《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引进专项资金操作办法》、《支持重大外资项目引进专项资金操作办法》、《支持重点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操作办法》、《支持重点创业平台建设专项资金操作办法》、《鼓励骨干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操作办法》、《支持重大自主创新产品示范工程专项资金操作办法》、《鼓励发展高端服务业专项资金操作办法》、《支持建设投融资(创投)服务体系专项资金操作办法》、《支持建设投融资(担保)服务体系专项资金操作办法》、《常州市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目标考核办法》)的项目,园区内企业按照要求进行匹配。使用方式为无偿拨款(匹配),计划安排资金1.8亿元/年。
(二)市级科技发展计划匹配分项资金
支持企业围绕风电、半导体照明、机器人与智能装备、新材料产业的关键技术,开展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平台建设活动,对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的园区内企业项目按照要求进行匹配。使用方式为无偿拨款(匹配),计划安排资金2000万/年。
(三)科技风险投资分项资金
扶持园区科技平台、园区内处于初创或成长阶段的科技企业,以加快其创新创业、快速成长进程。使用方式为股权投资,计划安排资金1亿元/年。
1.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园区建设科技平台、园区内的高成长性自主创新型企业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单个项目投资不低于500万元,计划安排资金7000万元/年。
2.以捆绑投资的方式,支持园区科技平台、园区内企业吸收风、创投等其它投资资金开展创新创业。单个项目投资不低于200万元,计划安排资金3000万元/年。
四、操作程序
1.市级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匹配分项资金:由与市相关牵头部门对应的区相关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按市《关于印发支持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政策意见若干办法的通知》中有关规定,组织申报、初步审核及办理相关事务;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由园区推荐,按时向区相关部门提交申报(申请)书等有关申报(证明)材料。其中,符合《鼓励企业建设研发平台专项资金操作办法》、《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操作办法》、《常州市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目标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区发改局、经信局、人社局、科技局等部门组织申报;符合《鼓励争创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资金操作办法》、《鼓励企业创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操作办法》、《支持企业承担省级以上项目专项资金操作办法》、《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引进专项资金操作办法》、《支持重点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操作办法》、《支持重点创业平台建设专项资金操作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区科技局组织申报;符合《鼓励企业上台阶专项资金操作办法》、《支持建设投融资(担保)服务体系专项资金操作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区经信局组织申报;符合《支持重大外资项目引进专项资金操作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区商务局组织申报;符合《鼓励骨干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操作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区人社局组织申报;符合《支持重大自主创新产品示范工程专项资金操作办法》、《鼓励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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