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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有关重点政策摘编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有关重点政策摘编

   来源:科技部  2017年1月22日


一、成果信息公开与共享

  (一)国家法律与政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

  ◆ 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公布有关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对不予公布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科技项目承担者。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2《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

  ◆ 发布转化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包。围绕新一代信息网络、

  智能绿色制造、现代农业、现代能源、资源高效利用和生态环保、海洋和空间、智慧城市和数字社会、人口健康等重点领域,以需求为导向发布一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投资规模与产业带动作用大的科技成果包。

  ◆ 建立国家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制定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与服务规范,推动中央和地方各类科技计划、科技奖励成果存量与增量数据资源互联互通,构建由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与数据服务平台。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共享机制,在不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向社会公布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

  ◆ 加强科技成果信息汇交。建立健全各地方、各部门科技成果信息汇交工作机制,推广科技成果在线登记汇交系统,畅通科技成果信息收集渠道。加强科技成果管理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机衔接,明确由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开展应用类科技项目成果以及基础研究中具有应用前景的科研项目成果信息汇交。

  ◆ 建设国防科技工业成果信息与推广转化平台,研究设立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军民融合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梳理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发布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转化目录。

  ◆ 组织高校和科研院所梳理科技成果资源,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建立面向企业的技术服务站点网络。

  (二)国务院部门政策

  1 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 高校要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建立的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加强成果的宣传和展览展示。

  2 教育部《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

  ◆ 加强科技成果源头管理。对科技奖励、专利、结题项目等进行深入挖掘,编辑整理形成技术成果汇编。加强应用类科技成果及基础研究中具有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信息的汇交力度,加大对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成果的转化义务;通过建立专利池、可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储备库等手段,培育一批具有一定成熟度、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成果,推动一批市场前景好的科技成果进行小试、中试。

  ◆ 积极参与各级政府科技成果网络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发布机制,向社会公布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服务。

  3 国土资源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

  ◆ 完善科技成果发布制度。加强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登记,

  建立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动态更新并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研究开发机构等信息,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咨询服务,加强科技成果宣传报道。

  4卫计委《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

  ◆ 研究制定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信息汇交管理办法,建立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报告制度,推动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的开放共享。

  5 国防科工局《关于促进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

  ◆ 统筹建设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信息及推广转化平台,鼓励各有关单位建设相关分平台;通过多种形式分别向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和民口领域发布科技成果信息和转化目录,提供对不同密级科技成果在相应范围内的信息发布和查询等公益服务,实现行业科技成果信息的综合集成、系统分析和开放交流;推进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合作和相关平台的信息共享,实现成果转化方、需求方和专业服务机构的有效对接。

二、成果处置与归属

(一)国家法律与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由有关部门组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转化。有关部门应当对中标单位提供招标时确定的资助或者其他条件。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6)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

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1)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

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

2)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3)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职工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 日。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3、《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

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作为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涉及股权注册登记及变更的,无需报科研机构、高校的主管部门审批。

(二)国务院部门政策

1、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要审批或备案。

高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并指定所属专业部门统一管理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所形成的企业股份或出资比例。高校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学校规定与学校签订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相应权益。

高校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建立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的程序与规则。在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时,可以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也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协议定价的,应当通过网站、办公系统、公示栏等方式在校内公示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5 日。高校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在校内实行公示制度,同时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鼓励高校通过无偿许可专利的方式,向学生授权使用科技成果,引导学生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2、中科院、科技部《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

院属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科技成果市场定价的相关政策。根据科技成果的类型和属性,确定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定价方式适用范围和实施流程;需要对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信息进行公示的,应当就公示方式、公示范围和公示异议处理程序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3、 国土资源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

鼓励企业化转化方式。各单位可以利用持有的科技成果自主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开展成果转化活动。支持与企业共建研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加快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规范管理现存企业,鼓励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4、国防科工局《关于促进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

◆ 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应当首先在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和境内民口领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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