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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实施细则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发展
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财规〔2010〕40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商务局,省属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快商务领域科学发展,促进外经外贸转型升级,根据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调整专项资金结构加快商务领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2012)》,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实施细则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商务厅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商务领域科学发展,促进外经贸转型升级,根据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调整专项资金结构加快商务领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2012)》,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外经外贸专项引导资金和省级现代服务业(国际服务外包)专项引导资金等整合形成。专项资金使用坚持合理分配、着重引导、优化结构的原则。
(一)合理分配。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切块与项目申报相结合的分配办法,逐步加大因素法切块比重。
(二)着重引导。专项资金重点引导企业等社会资本投入,促进外经贸结构调整。
(三)优化结构。通过专项资金的支持,促进外经贸稳定发展,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品牌影响力。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在我省注册的各类外经贸企业转型升级,扶持具体项目包括:
(一)开拓国际市场
1、全省各类企业参加境外进出口商品或服务贸易展销会,对其摊位、展品运输等费用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省自办展80%、重点组织展70%、推荐展60%。年度展会目录由省商务厅发布。
2、全省各类企业参加深圳高交会、东盟博览会、亚欧博览会及商务部、省政府组织的其他国内重点展会,对其摊位、展品运输等费用予以50%资助。
3、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4500万美元以上(含4500万美元)的各类企业自行参加市场化运作的境外进出口商品或服务贸易展销会,按不超过摊位费支出的50%予以支持。
4、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4500万美元以上(含4500万美元)的各类企业开展面向国际市场的自主品牌建设,对其境外商标注册(不含咨询服务、年费等)、出口产品认证(不合国家强制性认证)、境外宣传广告(包括路牌、报刊、影视广告)、自主知识产权保护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50%、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同一企业不超过50万元补助。
5、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4500万美元以下的各类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继续按省财政厅、商务厅《江苏省实施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细则(试行)》(苏财规[2010]24号)执行。
(二)进出口信用保险
1、一般贸易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标准:省属企业按实缴保费的50%予以补助;对市、县企业按实缴保费的20%予以补助,市、县企业投保属于新兴市场、农产品、高新技术类产品、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的,保费补助比例在原标准上各提高10%,但保费扶持总额不超过实缴保费总额的50%。对市、县中小企业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江苏分公司统保平台投保的出口信用险,按实缴保费的20%予以补助。
2、进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标准:省内企业为进口国家重点鼓励的先进技术装备、资源类产品投保的进口信用保险,按实缴保费的20%补助。
3、“走出去”项目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标准:对省内企业“走出去”过程中为大型成套设备出口、承接境外总承包、“交钥匙”工程项目投保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租赁保险,按实缴保费的20%补助。
上述各类险种,同一企业享受保费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进出口公平贸易
支持企业自行参加或参加国家、省统一组织的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案件。具体包括: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美国337调查、反垄断调查、贸易壁垒和贸易纠纷调查等案件;其他涉外法律事务中涉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的活动;省内企业对进口商品提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申请并被商务部立案调查的案件。
l、企业赴境外应诉、交涉所发生的国际机票和生活费(按国家标准计算),按80%比例补助,同一案件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对企业新立案件、行政复审案件、日落复审案件、新出口商复审案件等律师费实际支出给予80%补助,同一案件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企业对进口产品提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对其律师费支出给予80%补助。同一案件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4、对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新发起成立、为企业或政府部门提供无偿服务的贸易摩擦预警点、产业损害预警点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同一预警点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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