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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主要政策点:
 

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主要政策点:

 

1.评估原则

独立、科学、可信、有用。

 2.职责分工

科技部、财政部和发改委,负责制定国家科技评估制度和规范,牵头组织开展国家科技规划、政策的评估,组织开展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科研机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根据管理职责参与相关国家科技规划、政策、计划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评估活动,组织开展本部门、地方内科技活动及其相关责任主体的评估。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有关科技项目管理要求和机构职责,组织开展相关科技项目评估活动。 

3.评估内容

主要考察各类科技活动的必要性、合理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1)科技规划评估内容一般包括目标定位、任务部署、落实与保障、目标完成情况、效果与影响等。

2)科技政策评估内容一般包括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范围和对象、组织与实施、效果与影响等。

3)科技计划和项目评估应突出绩效,评估内容一般包括目标定位、可行性、任务部署、资源配置与使用、组织管理、实施进展、成果产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目标完成情况、效果与影响等。

4)科研机构评估内容一般包括机构的发展目标定位、人才队伍建设、条件建设、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运行机制、组织管理与绩效等。

5)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评估内容一般包括能力和条件、管理工作科学性和规范性,履职尽责情况,任务目标实现和绩效等。

4.评估分类

1)事前评估:可行性咨询论证、目标论证分析、知识产权评议、投入产出分析和影响预判。

2)事中评估:对照科技计划和项目、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相关合同(协议、委托书等)约定要求,以及科技活动的目标等,对科技活动的实施进展、组织管理和目标执行等情况进行评估。

3)事后绩效评估评价:对科技活动目标完成情况、产出、效果、影响等评估。

5.评估主体

评估委托者一般为科技活动的管理、监督部门或机构,包括政府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

评估实施者包括评估机构和专家评估组。

评估对象主要包括各类科技活动及其相关责任主体。

    

6.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应根据评估对象和需求确定,一般包括专家咨询、指标评价、问卷调查、调研座谈、文献计量和案例研究等定性或定量方法。

   

 7.评估程序

评估工作一般包括制定评估工作方案、采集和处理评估信息、综合分析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提交或发布评估报告、评估结果运用和反馈等基本程序。

8.质量控制

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制度,实施痕迹化管理,对评估合同、工作方案、证据材料、评估报告等重要信息及时记录和归档。实行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和评估(咨询)专家信用记录制度,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评估委托者在委托开展评估工作时,应当将有关责任主体的信用状况作为重要依据。



9.结果运用

优先支持评估结果好的科技计划、项目、科研机构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设立及滚动实施;把评估结果作为科技规划和政策制定、实施和调整完善等的重要参考条件,科研机构财政支持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对评估结果和结果运用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评估委托者应当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开展监督检查和问责。

 

 

来源:科学技术部人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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