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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天宁经济开发区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试行)
 

常天开管〔20175

天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村、社区,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常州天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26

常州天宁经济开发区

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增强开发区综合实力和产业竞争力,在区级以上扶持奖励的基础上,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1.大力培育创新型企业。支持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当年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2.鼓励企业产学研合作。对企业与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外国专家组织开展产学研合作,有实际合作成果的,择优2-3家分别给予1万元奖励。

3.引导企业技术改造。对于符合常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扶持导向政策,当年设备投资10002000万元(含)的企业,奖励10万元;当年设备投资20003000万元(含)的,奖励15万元;当年设备投资30004000万元(含)的,奖励20万元;当年设备投资40005000万元(含)的,奖励25万元;当年设备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二、促进自主知识产权创造

1.鼓励专利发明创造。对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PCT国(境)外专利、专利大户企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合格的单位、专利服务机构等给予奖励,详见《天宁经济开发区专利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引导企业制定标准。对完成国家、行业标准研制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经审核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3.鼓励企业创建品牌。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以上品牌、商标、质量管理等荣誉的企业,按照《常州天宁经济开发区经济工作奖励制度》执行奖励。获得“常州市市长质量奖”、“天宁区区长质量奖”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三、加强科技创新载体建设

1.引导孵化载体提级升档。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含加速器、众创空间)的,按照《常州天宁经济开发区经济工作奖励制度》执行奖励,同时可免征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和土地税(按税务部门有关要求办理)。

2.鼓励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四、其他

1.以上奖励(资助)对象为天宁经济开发区青龙街道内的科技型企业。

2.同一产品、项目、标准获得多项奖励(资助)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资助)。同一奖项在低等次已作奖励(资助)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资助)差额部分。

3.获得奖励(资助)的企业政策享受后迁出天宁区或注销的,所享受的奖励(资助)须按照银行同期贷款标准测算全额返还开发区财政。

 

江苏常州天宁经济开发区办公室            2017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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