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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信息名称:市经信委关于印发《常州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53/2017-00036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市经信委:本单位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常经信运行〔2017〕69号 发布机构:市经信委
产生日期:2017-03-27 发布日期:2017-03-27
内容概述:为促进我市服务型制造加快发展,推动制造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我委研究制定了《常州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
常经信运行〔2017〕69号
市经信委关于印发《常州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

  为促进我市服务型制造加快发展,推动制造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我委研究制定了《常州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27日

常州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三位一体”发展战略落实“中国制造2025”常州行动纲要》要求,加快我市制造与服务的协同发展,推动制造企业商业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提高我市服务型制造整体发展水平,树立标杆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型制造是制造与服务融合发展的新型产业形态,是制造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制造业企业通过创新优化生产组织形式、运营管理方式和商业发展模式,不断增加服务要素在投入和产出中的比重,从以加工组装为主向“制造+服务”转型,从单纯出售产品向出售“产品+服务”转变,有利于延伸和提升价值链,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产品附加值和市场占有率。  

    第三条  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应当在服务型制造发展方面成效突出,并对所在行业服务型制造发展起到良好示范带动作用。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评审择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各辖市区经信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企业的推荐申报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重点申报领域包括:

    (一)创新设计。制造企业加大对设计的投入和应用,通过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在企业战略、产品合规、品牌策划、绿色发展等方面探索发展众包设计、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协同设计等新型模式。

    (二)总集成总承包。制造企业以价值链延伸与再造为重点,具有系统集成和一站式解决方案的服务能力,提供产品的同时,也提供设计、承接项目等系统方案的总集成总承包服务。

    (三)个性化定制。制造企业通过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改造,建立产品多样化和定制化的生产模式,使生产和消费环节对接。把用户体验视为企业战略的核心要素,围绕发现用户核心价值,加强体验设计,畅通用户体验渠道,优化用户体验环境,构建全流程用户体验服务,实现个性化的精准营销。
    (四)在线支持服务。制造企业通过发挥技术、人才、品牌、服务优势,以生产制造为中心,开展在线监控检测。围绕企业自身产品,利用互联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建立数据服务平台和设备跟踪系统,进行在线数据采集、运行分析、故障诊断、系统维护和设备升级等服务。
    (五)全生命周期管理。制造企业延伸服务链条,从主要提供产品制造向提供产品和服务转变。通过整合产业链上下游生产与服务资源,提升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维护管理、产品再制造和回收处置能力,实施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
    (六)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制造企业依托技术人才专业优势,通过业务流程再造,面向行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立足企业产品功能,为其他单位开展检验检测、仓储物流、电力需求侧管理、视频会议、互联网管理等专业化服务。
    (七)融资租赁服务。制造企业通过建立企业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方式开展融资租赁服务,通过开展设备融资租赁服务,扩大销售,提高市场占有率。

(八)供应链优化管理。制造企业面向产业链上下游开展集中采购、供应商管理库存、零库存管理等供应与库存管理服务,加强系统设计,应用互联网和物联网技术,建设面向客户订单的供应链管理模式,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市内依法注册的制造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正常经营三年以上,企业组织结构健全,申报前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良好的盈利能力。
    (二)企业服务管理体系健全,具有较强的服务型制造能力和持续的服务型制造投入。上年度服务化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20%,年服务化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25%,近三年内实施服务型制造项目不少于2个。
    (三)企业在服务型制造模式发展中成效显著,服务型制造成为推动企业发展的主要驱动力,对行业服务型制造发展起到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企业服务型制造发展符合国家、省和市服务型制造行业的发展方向,发展潜力较大,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市场前景较好。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报企业通过所在辖市区经信职能部门向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常州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常州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申报书;
    (三)企业法人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近三年企业所获的国家、省、市奖励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近三年有关服务型制造项目合同、投入及成果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其他申报单位认为须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辖市区经信职能部门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被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市经信委。

    第九条  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评定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并在市经信委及相关网站公示。

    第十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授予“常州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称号,并以通告形式公布。对经认定的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符合标准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并依据有关政策予以相应扶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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