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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服务外包扶持政策回顾 |
国家级服务外包扶持政策回顾
服务外包产业具有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的重要作用,其发展受到了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为鼓励和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2009年和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先后两次下发文件给予支持,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精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以及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十多部委通过部际协调机制,也制定了一系列、全方位配套的服务外包产业扶持政策。 国务院复函 200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文件批复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个城市确定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并在这20个试点城市实行优惠政策措施,包括税收试点、特殊工时工作制、资金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扶持、通关监管模式、融资、保险、证券等方面的金融支持政策,以及建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库和服务外包人才网络招聘长效机制等人才政策。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文件发布,政策降低了服务外包优惠政策门槛,加大了政策覆盖的范围,简化了申报核准程序,为加快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础。其政策要点有: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放宽认定条件,将服务业务收入占本企业总收入70%的比例降低到50%;取消企业需获得国际资质认证的要求,简化申报核准程序。将营业税免税政策扩大到示范城市所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对于全部面向国外市场的服务外包企业经营呼叫中心业务,在示范城市实施不设外资股权比例限制。加快财政资金支持的力度,由原来每年1次拨付改为2次拨付,加快企业获得资金支持。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境内特别是创业板上市。同时减轻服务外包企业负担,对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纳入“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范围。加大海外高层次服务外包人才引进力度,并制定我国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2011-2015),完善服务外包统计制度。 税收政策 所得税: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征所得税 财政部、国税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五部门于2010年11月19日联合下发《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其中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放宽认定条件,将服务业务收入占本企业总收入70%的比例降低到50%;取消企业需获得国际资质认证的要求,并且简化申报核准程序。 财政部、国税总局、商务部于2010年7月28日联合发布《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注册在北京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政策 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2011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学以上学历员工从事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4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给予示范城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500万元定额支持。对于企业获得国际认证,给予不超过50万资金支持。 金融政策 鼓励海外并购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和鼓励服务外包企业海外并购的若干意见》商合发[2010]358号。政策对于服务外包企业海外并购符合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规定条件的,给予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支持服务外包企业间的横向整合、服务外包企业与产业上下游相关企业的纵向整合;鼓励现有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充分运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等直接融资工具满足企业经营发展和海外并购的资金需求。探索发行服务外包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票据;支持各类社会资金通过参控股或投资方式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鼓励各类担保机构联合提供担保服务,提高服务外包企业信用等级。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面对人民币持续升值,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同年10月,商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又联合发布《关于服务外包企业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试点地区的服务外包企业从事国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可以人民币进行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并可纳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统计。 产业政策 扩大特殊工时制度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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