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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工会创新创业扶持基金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实施细则
 

常工发〔201658

关于印发《常州市工会创新创业扶持基金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辖市、区总工会:

现将《常州市工会创新创业扶持基金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具体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发挥好工会组织在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促进职工就业创业工作的积极作用。

请将贯彻落实该实施细则的情况及时报市总工会,联系人:王建忠,电话: 88107648,电子信箱:1020823393@qq.com

常州市总工会

2016815

常州市工会创新创业扶持基金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实施细则

为积极响应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号召,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努力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切实解决初创企业抵押难、担保难等融资难题,常州市总工会与江南农村商业银行、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合作开展创业贷款保险工作。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章  创业贷款的申请

第一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1  申请人应当是持有工会服务卡,且在常州有合法经营项目的职工(申请人非常州籍,则其经营关联人和家庭主要成员应在常州定居)。

1.2  申请人应当诚实守信,信用纪录良好。

1.3  申请人应当具有实体创业项目,且创业项目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第二条  借款申请人到创业项目所在地的区级职工(帮扶)服务中心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创业贷款。

2.1  申请人的身份证和工会服务卡、户口簿、结婚证。

2.2  个体工商户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公司章程和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3  经营场所为自有的,提供房产证;经营场所为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

2.4  相关业务合同、购销单据及申请人(或配偶)最近1年(经营不满一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的银行流水,有限责任公司另需提供上一年度和近3个月的财务报表、网上纳税申报表主页。

第三条  借款申请人家庭成员及经营项目关联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创业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3.1  当前已有贷款逾期且未清偿的。

3.2  经营性贷款、非经营性按揭贷款或贷记卡近2年内出现5次(含)以上或连续逾期3次(含)以上的。

3.3  已获取融资的机构数量超过3家(不含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

第二章  创业贷款的受理与审核

第四条  市及各辖市、区职工(帮扶)服务中心自收全创业贷款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如资料不齐,则列出书面补正清单,一次告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会系统个人诚信信息查询,并将完整的申请材料分别转交合作银行和保险公司审核(新北、天宁、钟楼交常州市职工帮扶服务中心)。

第五条  合作银行和保险公司自收到职工(帮扶)服务中心提供的贷款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本细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核及相关情况的询问、核实、评估等工作,并将审核意见书面反馈职工(帮扶)服务中心。

第六条  职工(帮扶)服务中心收全合作银行和保险公司反馈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创业贷款审批工作并将审批表分别交保险公司和申请人。

第三章  工会创业贷款审批标准

第七条  初次申请者,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连续两个贷款周期按约还贷者,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申请人为获得常州市级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称号者,或者所在企业被评为常州市级五一劳动奖状、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创业贷款保险的办理

第十条  申请人凭工会出具的《常州市工会创新创业基金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审批单》向合作保险公司购买相应保险。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自收到申请人提供的《常州市工会创新创业基金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审批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工会批准的贷款金额为申请人办理受益人为合作银行的全额贷款保证保险手续。

第五章  创业贷款的办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凭工会创业贷款保险单正本向合作银行申请创业贷款。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自收到申请人提供的工会创业贷款保险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相关手续并将款项全额打入申请人工会卡账户。

第六章  创业贷款保险补贴的办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按期还清贷款本息后,凭身份证、工会服务卡、保险发票和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向职工(帮扶)服务中心申请创业贷款保费补贴。

第十五条  职工(帮扶)服务中心自收齐创业贷款保险补贴申请相关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贷款金额相应的保险费用全额打到申请人工会卡账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没有按约还贷的申请人,不得给予创业贷款保险补贴。并将违约信息记入工会卡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工会帮扶救助的参考。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6530日起试行,由常州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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