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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4-17    字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科技局(科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为做好我省2017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凡2014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或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至2017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三)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进行认定申请。企业应按照《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有关事项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16〕4号)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更名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批次及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集中受理各市、县科技局(科委)、国家和省级高新区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5月31日、7月10日、8月31日,申请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科委)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三、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企业申请材料以及参与本企业认定审计或鉴证工作的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证明材料。

(二)网上申报

1、企业首先通过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网址:http://www.jstec.com.cn)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进行注册登记(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并选择所属地区科技部门作为注册机构提交。科技部门负责对其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注册无误的企业网上予以受理通过。受理通过后,企业再次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按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知识产权明细等相关数据,并通过网络提交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

2、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选择所属地区科技部门作为注册机构提交(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同时,将《企业注册登记表》纸质材料一份报送所在地市、县科技局(科委)、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局,科技部门负责对其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注册无误的企业网上予以受理通过。受理通过后,企业按认定管理系统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通过网络提交材料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只有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校验的有效知识产权,才能填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中,确保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填写的数据与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上填写的数据完全一致。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县科技局(科委)、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局负责对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的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通过网络提交到省科技厅。

3、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书所填内容对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正反打印,并在书脊上注明企业名称,具体要求见附件1,并将上述材料扫描生成电子版(PDF格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上传的电子版申报材料须清晰和完整,同时,将扫描生成的电子版申报材料刻录成光盘,连同纸质材料提交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三)地方汇总

1、各地科技部门要指导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做好相关数据的填写工作,确保每家推荐上报的企业均通过该系统提交了准确、完整的材料,且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纸质申报材料和光盘中的数据一致。市、县科技局(科委)、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局负责对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填写的数据进行审核,按批次由系统生成并导出《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附件2)、《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附件3)、《申报企业知识产权汇总审核表》(附件4)。

2、地方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县(市)范围内的企业,由县(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设区市各城区范围内的企业,由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征管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进行审核;国家和省级高新区内的企业,由高新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未设立科技部门或税务部门的高新区,由所在地县(市)科技部门会同县(市)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高新区管委会协助配合)。科技部门主要对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在《申报   企业知识产权汇总审核表》上加盖公章;对照本通知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中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查表》(附件5),并下载打印,加盖公章;同时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出具意见。财政部门主要对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税务部门主要对税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并在《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上盖章;税务部门还需对申报材料中销售收入、总收入与纳税申报系统中的一致性出具意见。以上材料各有关部门确认无误后,填报《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并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同时,各市、县科技局(科委)、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局需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中将正式推荐上报的企业通过网络提交到省科技厅,提交的企业清单必须与四部门盖章推荐的《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一致。

(四)材料报送

各市、县、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部门须正式行文出具推荐函。推荐函、《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申报企业知识产权汇总审核表》、《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及《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查表》各一式一份,连同辖区内企业的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确保正副本一致)和申报材料光盘(一式一份,用记号笔注明企业名称),统一报送至委托受理单位——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县(市)、省级高新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须将《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分别抄送设区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地科技部门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申报工作的有序开展。主动会同当地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指导与培训,重点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新业态的培育服务,提高申报质量;加强与同级安监、质监、环保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确保推荐企业符合有关要求。

(二)各地科技部门要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对组织申报全过程的监察和监督,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要主动服务,原则上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单位报送材料。

(三)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各地科技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认真把关,坚决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如有需要,可实地核实企业申报信息。对涉及参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介服务机构,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各地应合理安排企业填报时间,防止因申报过于集中造成网络拥堵。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政策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联系;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

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处联系人:李天童

电  话:025—57715164

省财政厅税政处联系人:盛晴燕

电  话:025—83633084

省国税局所得税处联系人:赵淞冉

电  话:025—83501309

省地税局所得税处联系人:龚  辰

电  话:025—83633443

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人: 严虎   戴美想

电  话:025—85485901、85485928

材料报送地址:南京市龙蟠路175号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创新管理与高新技术服务处


附件: 1、申报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

2、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

3、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

4、申报企业知识产权汇总审核表

5、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查表

6、知识产权权属人声明

7、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声明

8、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9、企业职工人数情况表

10、2016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

11、中介机构声明

江苏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7年4月12日


附件1

申报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


    1、总目录。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3、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1)企业获得的授权知识产权证书及最近一次缴费证明复印件,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复印件;

    (2)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3)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需提供其他权属人同意该企业使用本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声明,所有权属人需加盖公章(格式见附件6);

(4)Ⅱ类知识产权应提供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声明(格式见附件7);

    (5)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如专利的摘要等);

    (6)参与制定标准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5、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相关材料(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6、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材料:

    (1)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见附件8,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

    (2)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

    7、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如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规章制度、研发机构建设及科研条件、产学研合作协议、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开放式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情况、科技人员培训、人才引进、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

    8、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9、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明细、企业职工人数情况表(附件9)和上年度年末社保缴纳人数证明材料(只需汇总数)。

    10、经具有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表样见附件10)。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不一致的,须提供文字说明。

    11、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不一致的,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当年末与次年初不一致的,须提供文字说明。

    12、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打印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13、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的证明材料,中介机构声明(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格式见附件11);参与企业财务报表鉴证的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一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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