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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指导挂牌企业开展2017年度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挂牌企业:

为贯彻落实好《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苏财金〔2014〕23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江苏省内企业进入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或“中心”)挂牌,鼓励企业利用场外资本市场规范运作和发展,江苏省财政厅于2017年4月11日印发了《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省级财政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通知》(苏财金〔2017〕22号),该文件规定,“对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前400家合格企业,经与交易中心核实已按要求进行年度审计并开展信息披露,符合奖励条件的,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20万元奖励”。为便于企业开展申报及信息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符合条件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一)申报条件

1.已完成所有挂牌登记手续,并且挂牌证书所载挂牌日期在2016年12月31日以前的企业;

2.以前年度未享受过省财政该项奖励政策的企业;

3.按规定出具2016年度审计报告并开展信息披露的企业;

4.企业依法设立且存续满12个月,满足2016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净利润100万元以上。

(二)申报材料

报送财政部门的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参照附件1);

2.营业执照;

3.加盖交易中心公章的企业挂牌证书;

4.企业与中介机构签署的协议、付款凭证和其他支出凭证;

5.具有证券、期货执业资格的交易中心会员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挂牌企业信息披露要求出具的2016年度审计报告;

6.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附件2);

7.“涉企系统”项目信息表(附件3)。

以上7项申报材料,均需报送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具体申报详情及申报截止时间等信息以各市、县财政部门的要求为准,请企业提前咨询当地财政部门,并按要求开展申报工作。

请挂牌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符合申报条件的请根据要求及时将以上申报材料报送当地市、县财政局。

二、按要求开展信息披露

(一)为提前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请各申报企业向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报送以下材料:

1.具有证券、期货执业资格的交易中心会员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挂牌企业信息披露要求出具的2016年度审计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与企业签订的审计事项《业务约定书》;

3.拟披露信息企业登记表(详见附件4);

4.企业信息披露承诺函(详见附件5)。

1、2、4三项提供纸质原件材料各1份,第3项材料提供PDF版及WORD版电子材料。

报送交易中心的材料须在2017年5月20日前提报,中心审查申报材料合格后对申报企业进行信息披露,并将信息披露情况报省财政厅。

(二)注意事项

1.审计报告需由交易中心具有证券、期货执业资格的会员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联系方式详见交易中心官网“信息发布”专区通知)总所出具;

2.审计报告审计意见须为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3.审计报告内容格式参照中国证监会【2014】54号文《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的要求;

4.审计报告不得带任何限制性使用用途及目的;

5.企业应履行挂牌企业相关义务,并按协议约定交纳交易中心等机构相关费用,无故拖欠费用的企业将取消其挂牌资格;

6.申报企业须经交易中心认定的专业中介机构辅导推荐,备案材料完备,已完成所有挂牌登记手续,且满足中心对挂牌企业规范运营的要求,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治理结构健全,依法合规;

7.每家挂牌企业仅享有一次奖励,不得重复申报;

8.报送交易中心的电子版材料请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chenchao@jseec.cn,纸质材料请邮寄至中心,邮寄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88号新地中心11楼,挂牌管理部收;

9.在规定时间内交易中心未收到信息披露材料的,不能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交易中心将不予出具信息披露情况证明。

特此通知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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