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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5-04  来源:药监局    字号:〖

各辖市、区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现将《常州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各单位要认真做好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在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食品生产监管处联系。联系人:刘譬滪。联系电话: 0519-86620672。



                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8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常州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常州市实施<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州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

辖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申领管理工作,并确定具体办理部门。

第四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动态制定并公布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品种目录(附件1)。在此基础上,各辖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品种目录,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 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小作坊登记实行一坊一证。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可同时办理。

第六条 申领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备、设施;

(二)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三)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清真食品小作坊应当同时符合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  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书;

(二)  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小作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

(五)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八)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应对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后2个工作日内征询食品小作坊所在地街道(乡、镇)的意见,街道(乡、镇)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街道(乡、镇)未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卫生规范等有关规定,对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条件、食品安全保证能力、卫生管理等进行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填写食品小作坊登记现场核查表,记录核查情况,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新申办食品小作坊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延续、变更申请的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登记决定的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承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征询意见和现场核查结果,作出如下处理:

(一)食品小作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同意设立食品小作坊,并经现场核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登记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通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二)食品小作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同意设立食品小作坊的,依法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食品小作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同意设立食品小作坊,但经现场核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生产地址、经营者姓名、食品品种范围和产品包装形式等信息。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内,食品小作坊名称、经营者姓名、生产地址名称、食品品种范围等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变更食品小作坊登记的,应当提交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变更申请书、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和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变更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变更手续,核发新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作出变更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十七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登记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提交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书、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和与延续食品小作坊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办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准予延续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重新计算,证书编号不变。不予延续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补办申请书;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区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补发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后加注(补)字,发证日期为作出补发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注销手续: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被依法撤销或吊销的;

(二)食品小作坊申请注销的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申请换证的;

(三)食品小作坊法律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其它情形。

食品小作坊登记被注销的,登记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二十条 食品小作坊终止食品生产后,申请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注销申请书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

生产加工场所搬迁跨越原发证部门行政区域的,应注销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在迁入地重新申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按新发证编发。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不予受理、变更和延续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

(二)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未结案的;

(三)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生产变质、掺杂、掺假等伪劣食品的;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六)生产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致人死亡的;

(七)恶意伪造或篡改产品生产日期或有效期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检、抗拒执法或变相抗拒执法的;

(九)违法生产食品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应予以登记的。

第二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不予变更、不予延续或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决定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规则,按照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发证信息及时在政务信息网主动公开。

第二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妥善保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和质量安全信息公示栏。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20日起实施。



附件:1.常州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经营目录.doc

          2.常州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书.doc

3.常州市食品小作坊征询意见函.doc

4.常州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doc

5.常州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doc

6.常州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补正告知书.doc

7.常州市不予食品小作坊登记(延续)决定书.doc

8.常州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变更申请书.doc

9.常州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补办申请书.doc

10.常州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注销申请书.doc

11.常州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现场核查表.doc     

1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式样、格式及填写说明 .doc

13.常州市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信息公示栏模板 .doc

14.常州市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doc

15.常州市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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