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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一本通"——高新技术、软件、动漫企业篇

税收优惠"一本通"——高新技术、软件、动漫企业篇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54.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3.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4.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5.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6.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7.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8.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9.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10.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4.《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5.《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55.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3.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4.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5.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6.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7.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8.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9.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10.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

  

  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3.《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5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低税率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

  

  1.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中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其中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属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或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8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

  

  57.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1.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中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享受条件】

  

  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其中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属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或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8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

  

  (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58.软件产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享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59.新办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享受政策的软件企业需经国家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②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④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⑤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⑥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⑦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

  

  ①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②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43号)

  

  60.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②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④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⑤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⑥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⑦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①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②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③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

  

  61.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享受条件】

  

  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43号)

  

  62.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享受主体】

  

  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条件】

  

  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43号)

  

  63.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享受主体】

  

  企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享受条件】

  

  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三)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64.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 12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 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经省级动漫企业认定机构(认定机构办公室设在省级文化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

  

  2.《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来源:中国税务报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54.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3.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4.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5.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6.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7.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8.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9.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10.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4.《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5.《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55.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3.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4.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5.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6.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7.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8.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9.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10.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

  

  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3.《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5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低税率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

  

  1.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中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其中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属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或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8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

  

  57.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1.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中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享受条件】

  

  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其中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属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或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8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

  

  (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58.软件产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享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59.新办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享受政策的软件企业需经国家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②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④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⑤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⑥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⑦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

  

  ①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②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43号)

  

  60.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②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④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⑤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⑥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⑦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①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②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③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

  

  61.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享受条件】

  

  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43号)

  

  62.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享受主体】

  

  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条件】

  

  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43号)

  

  63.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享受主体】

  

  企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享受条件】

  

  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三)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64.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 12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 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经省级动漫企业认定机构(认定机构办公室设在省级文化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

  

  2.《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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