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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
工商企注字﹝2017﹞77号
2017年5月7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决定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将5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建议将1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据此,总局对《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65号)附件《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再次进行了调整,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2.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2017年5月).docx
201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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