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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第二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自查自纠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市第二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自查自纠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7-26                字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自查自纠的通知》(苏高企协〔2017〕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全面完成我市第二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重点事项再次明确如下:
    一、自查对象
    本次自查对象为我市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2014年至2016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2014年至2015年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自查内容
    企业对照提交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复审申报材料,进行全面自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了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信息(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
    2、更名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了相关事项;
    3、提交的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归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人员等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是否按时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5、企业自认定或复审通过以来,享受高企所得税优惠情况。
    三、自查方式
    1、企业自查。2014年至2015年认定(含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如实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见《通知》附件1)并加盖企业公章,2016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如实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见《通知》附件2)并加盖企业公章。同时,整理归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相关材料、研发费用辅助账及相关审计报告、企业职工花名册及参保证明、科技人员名单、研发活动证明材料、成果转化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证明材料、体现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的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备查。
    2、地方检查。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年度的材料,对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检查。一是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填报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对存在知识产权手续不完善、人员资料不全、研发账目不完善等问题的企业,及时指导企业完善相关材料;对存在更名、重大变化、未按时填报高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等情况的企业,及时指导企业上报相关材料,在此基础上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自查情况汇总表》(《通知》附件3)并加盖科技部门公章。二是地方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与同级环保、安监、质监等职能部门沟通,核查本地区2014年、2015年认定(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中,是否有自认定(复审通过)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间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四)款规定的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做出处罚决定的企业,以及所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中,是否有自认定(复审通过)之日起发生2016版《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企业,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情况汇总表》并加盖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公章(见《通知》附件4);三是地方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汇总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填写《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企所得税优惠情况汇总表》(《通知》附件5)并加盖科技、税务部门公章。在检查过程中,对存在问题的高新技术企业,提出处理建议,填写《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自纠汇总表》(《通知》附件6)并加盖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公章。
    四、时间节点安排
    1、7月28日前,企业完成自查。企业填写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一式三份)后盖章及扫描电子版报送至所在辖市区科技局,并将所有归档资料准备齐全以备核查。
    2、8月11日前,辖市区科技局完成核查与上报。各辖市区科技局审核完成企业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并出具意见、盖章,同时将盖章后的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自查情况汇总表》和工作小结(自查、审核及存在问题汇总分析)及电子版一起报送至市科技局。
    3、8月21日前,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完成汇总与总结。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市国地税与市环保、安监、质监等职能部门完成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高新技术企业自查情况汇总表》《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情况汇总表》《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企所得税优惠情况汇总表》和《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自纠汇总表》及相关工作总结。
    4、8月31日前,完成所有自查自纠材料与附件的正式上报。市科技创新政策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审议自查自纠材料与附件,正式上报自查自纠各项材料。
    五、工作要求
    1、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应本着客观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开展自查工作,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不得隐瞒,须如实上报,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确保自查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应抓紧落实整改,及时纠正;对缺少相关证明材料的企业,应指导企业完善相关材料;检查中发现违规的机构、个人应及时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及时上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4、参加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并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若有相关问题,请及时与常州市科技创新政策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
常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联系人:史德峰电话:83986180
    常州市科技局高新处
    联系人:倪新宇电话:85681522

    附件:1.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自查自纠的通知》(苏高企协〔2017〕5号)
          2.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3.《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16版)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2008版)
          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2008版)
    (附件请在市创新网http://www.cstb.gov.cn通知通告下载)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常州市财政局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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