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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推进专利保险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关于共同推进专利保险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8-21】  【作者:】  【单位:】 


苏知发〔2017134

各设区市、县(市、区)知识产权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各分(支)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意见》(苏发〔20156号)等文件精神,扎实做好专利保险工作,缓解企业专利维权成本高、难度大的矛盾,提升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调动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产权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决定共同推进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专利执行保险、专利申请费用补偿保险、专利代理责任保险等保险产品在江苏实施。现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专利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积极向广大企事业单位、专利代理机构发动宣传,并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研究制定本地区支持专利保险的政策措施,合力推动我省专利保险工作迈上新台阶。

联系人: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朱煜,025-83279981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杨飞,025-84787802

 

附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专利保险实施方案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2017731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专利保险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两聚一高”奋斗目标,以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核心,以调动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产权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为根本,进一步缓解企业维权难矛盾,提升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质量,着力构建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专利保险服务体系,为江苏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产品定义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四款专利保险产品,分别对专利被侵权、专利申请未被授权以及专利代理人过失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等给予一定保障。

(一)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

1.参保要求:

投保人:不限;

被保险人:专利权人、专利被许可人及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

2.保障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任何未经被保险人许可或授权而实施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专利,且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或保险合同载明的发现期内首次提出赔偿申请的,经专利主管部门认定、仲裁机构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被保险人被侵权事实成立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

1)被保险人为获取证据在保险合同列明承保区域内进行调查,并在保险期间内,就其受到侵犯的专利权向专利主管部门提起调解请求、或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请求被立案或受理的,对于被保险人在立案或受理前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调查费、公证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2)被保险人就该侵权提起调解、仲裁、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律师费、仲裁费或诉讼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合理的费用。

3)专利主管部门调解、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应由侵权人承担的赔偿数额。

(二)专利执行保险。

1.参保要求:

投保人:不限;

被保险人:专利权人、专利被许可人及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

2.保障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任何未经被保险人许可或授权而实施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专利,且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或保险合同载明的发现期内首次提出赔偿申请的,经专利主管部门认定、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被保险人被侵权事实成立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

1)被保险人为获取证据在保险合同列明承保区域内进行调查,并在保险期间内,就其受到侵犯的专利权向专利主管部门提起调解请求、或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请求、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请求被立案或受理的,对于被保险人在立案或受理前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调查费、公证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2)被保险人就该侵权提起调解、仲裁、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律师费、仲裁费或诉讼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合理的费用。

(三)专利申请费用补偿保险。

1.参保要求:

投保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及营业范围包括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被保险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通过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的专利申请人。

2.保障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委托投保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投保时已在保险人处备案)申请,由于非专利瑕疵原因导致专利申请不能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对于专利申请首次递交申请材料所产生的专利申请官费、专利申请代理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专利瑕疵是指:专利申请本身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授予专利权范畴的均属于专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本身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专利申请本身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碍公共利益等。

(四)专利代理责任保险。

1.参保要求:

投保人:不限;

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及营业范围包括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2.保障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时,因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由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投保与理赔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产险”)负责上述四种专利保险的投保、出单和理赔工作。

(一)投保流程:

1.投保人提出专利保险需求;

2.平安产险提供承保方案;

3.投保人阅读产品条款,提供所需材料,填写投保单;

4.平安产险出具保单及发票。

(二)理赔流程:

1.被保险人拨打电话95511,通知出险;

2.保险人派员查勘,初步调查,估损;

3.一般事故,理赔人员直接核定损失;

4.重大事故,成立“专家团队”进行事故鉴定,协助企业维权;

5.专利主管部门认定、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被侵权事实成立的,核定被保人损失;

6.索赔资料齐全,并经双方确定赔偿金额后,保险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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