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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17年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2017年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7-01-23 】

 

来源:常州商务局网站

 

各辖区财政局、商务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组织2017年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7】5号),为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促进我市商务事业发展,根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和《江苏省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4〕37号)规定,从2017年起建立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储备库。项目库一年更新一次,今后未入库的涉企扶持项目将不纳入商务发展资金支持范围。现将2017年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国际市场开拓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企业提升国际化竞争能力,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引导支持展会奖励等。

支持内容与标准、申报材料及流程等详见申报指南。

二、组织申报事项

(一)申报方式。根据要求,各区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需要将所属企业、单位报送的资金申请在网络系统上按要求填报(网址为www.smeimdf.org.cn),同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纸质申请材料。

(二)申报时间。网络申报、文件上报截止时间等以项目申报指南为准,详见附件。

(三)申报要求。各地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有关单据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确保申报资料的一致性和真实性。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上报。

(四)项目申报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常州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经过核准或备案且近年有进出口实绩。

3.信用良好且无违法记录。

4.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申报指南明确的具体要求。

(五)申报单位须对照申报指南规定的项目类别进行申报,一经受理不再调整。

三、具体要求

(一)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与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区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以虚报、冒领、伪造、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资金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严格规范程序。各地要完善和规范项目申报、审核程序,科学公正地组织所属企业、单位项目申报及审核工作,并做好政策宣传及指导,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规定。要充分发挥驻商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对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察和监督,确保项目推荐程序的公正性和操作过程规范化。

市商务局联系人:外贸处 冯 斌 电话:85682278

新北区商务局:85178003、85127110

武进区商务局:86310194

天宁区商务局:69661053

钟楼区商务局:88890755

金坛区商务局:82881273

溧阳市商务局:87030018



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

(一)在我市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近年有进出口实绩。

(二)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规定公示相关信息,信用良好。

(三)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http://www.smeimdf.org.cn/)上注册,并报属地商务局。已经进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需要提交《企业注册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外贸易备案登记表》、《海关登记证》;未进行三证合一的企业需要提交《企业注册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对外贸易备案登记表》、《海关登记证》,经由商务局审核、公示并获得申报资质,且符合项目申报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单位通过网络申报系统将“资金拨付申请表”输出打印,并汇同相关项目申报材料按顺序整理,每个项目单独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每个项目均须提供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银行付款凭证(须包含付款银行章)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外文附件和单据的主要内容须翻译成中文,无翻译件不予以受理。外文发票须附银行付汇凭证(其中须包含折算人民币金额、汇率等)。

各区企业将项目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商务部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市商务局外贸处。

二、支持内容与标准

(一)境外展览会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元)

基本展位

增加展位

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

70%(新兴市场)

20000

10000

50%(传统市场)

大型展品回运费

70%(新兴市场)

20000

10000

50%(传统市场)

1、境外展览会,指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的综合或专业

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

2、企业填报境外展览会项目名称时,须填写该展览会

的正规全称。

3、申请境外展览会项目,须具有组展方的邀请文件,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外汇、出境等相关业务手续。

4、展位费支持标准按每个企业申请一个基本展位(9平方米,下同)计算,每增加一个展位支持限额增加10000元。

5、新兴市场为南拉美、非洲、亚洲(不含日本、韩国、新加坡和香港)、大洋洲(不含澳大利亚)、欧洲(不含安道尔、列支敦士登、卢森堡、瑞士、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荷兰、挪威、西班牙、瑞典、英国)。

6、大型展品特指体积在1立方米且重量在1吨以上的展品。

(二)企业管理体系认证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元)

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50%

35000

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50%

35000

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50%

35000

卫生管理体系认证

50%

35000

其它管理体系认证

50%

35000

1、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企业管理体系认证”类项目。

2、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3、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只对企业初次认证的认证费或认证证书换证当年的审核费用按比例和限额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培训、年费等支出。

4、企业进行管理体系认证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可通过www.cnab.org.cn进行查询)进行认证。

5、对不同的管理体系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管理体系认证。

(三)各类产品认证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元)

产品认证

50%

70000

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

50%

500000

1、产品认证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产品认证”类项目。

2、产品认证应视具体产品进口国的有关法律、合同或机构对认证证明文件的要求、以及对证明文件发出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品认证不包括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的强制性认证。

3、从事产品认证的机构应经我国或要求认证企业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产品认证的合法资格。

4、产品认证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5、产品认证只对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用或产品检验检测费予以支持,其它费用不予以支持。

6、对不同的产品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产品认证。

(四)境外专利申请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元)

发明专利

50%

50000

实用新型专利

50%

30000

外观设计专利

50%

30000

1、境外专利申请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境外专利申请”类项目。

2、境外专利申请项目是指中小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3、境外专利申请须在申请获得通过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4、境外专利申请项目只对申请过程中发生的申请费、注册费予以支持,其它费用不予支持。

5、境外申请专利项目,需按不同支持内容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专利内容。

(五)境外商标注册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元)

境外商标注册

50%

15000

1、境外商标注册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商标注册”类项目。

2、企业在境外进行产品商标注册,只对商标注册费用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服务、年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3、每个企业每种产品在一个国别(地区)只支持一次商标注册费用。

(六)引导支持展会奖励项目

奖励一批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方向,区域特色鲜明、行业特点突出、社会效益显著、国际化程度高、发展潜力较大,对行业及地区经济发展带动力强的商务领域展览会。(1)支持不超过5个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方向,并在国家乃至国际展会行业具有影响力的展会,每个展会奖励不超过40万元;(2)支持不超过10个在省内区域特色鲜明、行业特点突出、在省内具有较大社会效应和影响力的展会,每个展会奖励不超过30万元;(3)支持不超过20个在设区市范围内,具有社会效益显著、发展潜力较大,对行业及区域经济发展带动力强等特点的展会,每个展会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填写打印《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并通过网络申报系统将“资金拨付申请表”输出打印,并汇同相关项目申报材料(外文附件和单据的主要内容须翻译成中文)按顺序整理,每个项目单独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

(一)境外展览会项目

1、与展方或组团单位签订的展位确认文件(其中须包含展位面积和金额明细)。

2、如企业独立参加境外展览,还需提供境外展方邀请函及与展方确定展位的有关文件(其中须包含展位面积和金额明细)复印件。

3、参展人员的护照复印件(复印首页和出入境记录页)。

4、参展人员的社保核定单(加盖社保部门公章)。

5、如申请大型展品回运费,应附回运费发票、展品图片、海关报关资料。

(二)管理体系认证项目

1、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如外文发票须附翻译件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2、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3、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复印件。

4、中外文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和证书所在网址。

5、认证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三)产品认证项目

1、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

2、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3、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复印件。

4、产品认证证书或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和证书(报告)所在网址。

5、认证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四)境外专利申请项目

1、项目申请过程中发生的申请费合法凭证(发票)复

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2、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3、专利证书复印件和证书所在网址。

4.项目申报单位与被委托方签定的涉外专利申请代理

合同(代理委托书)复印件。

5、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受理通知书(即105表)。

6、国家检索通知书(即202表)。

7、如通过境外机构直接申请的专利项目,应提交办理机构的资质证明文件;

8、如为法定代表人申请,则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五)境外商标注册项目

1、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如外文发票须附翻译件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2、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3、境外商标的注册文件及标识和所在网址。

4、项目申报单位与被委托方的合同复印件。

(六)引导支持展会奖励项目

1. 展会申报单位申报函(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2.《引导支持展会项目自荐表》(附件2-1-1-2)。

3. 近三届展会举办情况说明,包括规模(需提供最近一届的场租协议、展位分布图、与参展商签订的协议及发票水单等证明材料)、主要展示内容、参展企业情况(境外参展商要注明国别、地区及数量)、观众及专业观众数等。请提供近三届展会会刊、第三方评估报告或展会总结。

4. 展会期间为参展商提供专业化展览服务相关情况及重要活动组织情况(可提供相关文字证明材料及媒体资料)。

5. 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展会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和未来办展计划(包括国际化发展方向)。

6. 主(承)办单位法人登记证明文件及简介。

7.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8. 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其他说明:①专业化:展览会主题明确清晰,涉及国际及我省发展前景较好的行业;展会举办方为参展商提供专业化展览服务;市场化:展会举办方为行业商协会、展馆和专业办展机构等社会主体,且主要以市场化方式组展招展;国际化:展会规则遵循国际惯例,展会品牌效应良好,以提高国际化水平为导向;②展会规模在20000平方米以上,参展商200家以上;专业观众数量在观众总数中占有一定比例,并连续三年呈上升趋势;③展会连续三年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其他违法违规事项,无重大顾客投诉,无重大责任纠纷。

四、申报流程

(一)资金项目网络申报

2017年上半年项目:2017年6月15日-7月10日。

2017年三季度项目:2017年9月15日-10月10日。

取得申报资质的企业在上述期间将上半年(2017年1月1日-6月30日)、三季度(2017年7月1日-9月30日)已实施完成的项目,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http://www.smeimdf.org.cn/)上进行资金拨付申请填报,四季度项目申报在下年度另行通知。

(二)纸质材料上报截止时间:上半年项目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11日;三季度项目截止时间为2017年10月11日。

开拓国际市场项目所属时间,除展会项目以展会结束日为准以外,其它项目均以附件材料的最后日期为认定标准。

引导支持展会奖励项目截止时间为:2017年2月20日。


资金申请在网络系统上按要求填报(网址为zxzj.mofcom.gov.cn),

五、申报要求

各辖市、区商务局应严格审核申报单位资质,在受理项目纸质材料时,须确认申报单位网络系统注册信息已更新完毕,对执行单位与申报单位不符的项目不予受理。

(一)对符合申报条件且实际支出金额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内容所需金额的50%。

(二)对不同类别项目,采用定额、最高限额及按比例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支持。

(三)对企业申请的项目实行数量控制,每家企业年度申请项目数量最多不超过8个,其中认证项目不超过2个。

(四)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五)申报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必须直接通过本公司银行账户支付项目费用,凡是现金、个人、关联公司支付的项目费用不予支持。

(六)凡涉及到综合发票的项目,合同中均须列明各个项目的费用明细金额。


附件: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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