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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组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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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园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44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和《省科技厅关于转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苏科高发〔2017317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组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组织

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各辖市、区、园区科技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组织发动工作。市科技局委托局属事业单位常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具体做好全市(除溧阳外)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溧阳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组织工作由溧阳市科技局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独立实施。

二、具体实施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评价工作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系统,网址:www.innofund.gov.cn)中进行。

1. 企业注册登记。各辖市、区、园区科技局指导企业按照自愿和属地的原则在评价工作系统上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注册登记承诺书》及上传相关文档进行注册登记,上传文档须按照《工作指引》相关要求办理。

2. 企业自主评价及形式审查。注册成功的企业可进行自主评价,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进入评价工作系统,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上传证明文件须按照《工作指引》相关要求办理。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且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市生产力促进中心通过评价工作系统对企业提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及相关附件材料,按照《工作指引》相关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表》,信息审核通过的,通过评价工作系统提交至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信息审核未通过的,在评价工作系统通知企业补正。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常年受理。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对当月最后三个工作日前完成申报的企业信息完成审核和提交,其余的企业信息并入下一个月份审核提交。

3. 信息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实行年度动态管理,登记编号从公告之日起至次年331日前有效。各辖市、区、园区科技局要加强对入库企业的服务,及时提醒入库企业在次年11日至331日,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主动更新《信息表》。

三、监督管理

1. 信息抽查。每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市科技局将组织开展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抽查,随机确定抽查企业名单,抽查比例不低于5%。各辖市、区、园区科技局应核对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的规模、科技人员指标和研发投入指标,具体包括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年销售收入、资产总额、研发费用和成本费用。市科技局通过评价工作系统核对《信息表》与证明材料的数据一致性。不一致且影响企业入库达标的,市科技局将对其进行实地检查。对抽查中发现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市科技局将提请省科技厅撤销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

2. 信息变更。入库企业发生信息变更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上传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更新《企业注册登记表》,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不变。

3. 投诉及异议处理。按照谁审核、谁监管的原则,对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有关被投诉或有异议的企业,各辖市、区、园区科技局应认真核实处理,并视情况组织实地检查。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市科技局将提请省科技厅撤销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

4、撤销登记编号。对《评价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已入库企业,市科技局将提请省科技厅撤销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由省科技厅在评价工作系统上进行公告。被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其中,企业因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而被撤销登记编号的,当年及第二年不得再次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四、工作要求

1、加强评价工作的组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是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精准支持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辖市、区、园区科技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精心部署,加快建立和完善评价工作体系,确保评价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2、全面启动评价工作。各辖市、区、园区科技局要严格按照《评价办法》、《工作指引》及本通知要求,加大宣传力度,组织辖区内企业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目前,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已经正式上线运行,请各辖市、区、园区科技局抓紧组织企业到评价工作系统上注册、评价和提交。2017年企业填报有关数据以2016年年末数为准(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计算),入库企业需按照信息更新时间结点要求,主动更新数据信息,及时取得新年度登记编号。

3、加强对入库企业的扶持。各辖市、区、园区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培训,使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知晓政策、用好政策,对入库企业开展精准的政策辅导和服务,引导其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备案,确保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要以评价工作为基础,围绕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不同阶段的差异化需求,积极开展政策创新和试点,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扶持和分类培育。

联系人:殳丽君,联系电话:67896841

附件:省科技厅关于转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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