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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局电子营业执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00022-0/2017-00097 发布机构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名 称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局电子营业执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17-07-21 文  号 苏工商(企指)〔2017〕165号
主题分类 登记指导管理 主题词  
内容概述 为规范本省电子营业执照的登记、使用和管理,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

苏工商企指〔2017165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局电子营业执照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工业园区及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本省电子营业执照的登记、使用和管理,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工商局电子营业执照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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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7月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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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局电子营业执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电子营业执照的登记、使用和管理,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电子营业执照,是指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国家工商总局为全国统一信任源点,按照全国统一标准颁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电子营业执照不依附于特定的存储介质,由申请人根据需要自愿选择。

本省电子营业执照有标准卡、政务卡、联名卡、PC端、移动端等几种形式。

标准卡是指由登记机关依法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和版式核发的仅载有工商基本登记信息的电子营业执照。

政务卡是指以标准卡为基础,载有工商基本登记信息和其他部门许可审批结果信息的电子营业执照。

联名卡是指以标准卡为基础,载有工商基本登记信息、其他部门许可审批结果并具有金融功能的电子营业执照。

PC端是指由登记机关依法按照国家统一标准核发,将工商基本登记信息等展示在各类网络交易平台或信息服务平台的电子营业执照。

移动端是指由登记机关依法按照国家统一标准核发,将工商基本登记信息等加载在移动端上的电子营业执照。

第四条  标准卡、政务卡和联名卡须符合国家密码管理局相关标准,PC端、移动端须安装有国家密码管理局审批通过的密码软件。

第五条  电子营业执照的制作、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子营业执照的申领、签发、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省本级电子营业执照的签发、管理,负责本省电子营业执照信息系统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与省级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负责本省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总体规划和系统建设。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电子营业执照的签发、管理,负责本辖区有关电子营业执照工作的宣传和业务人员培训工作。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地电子营业执照的签发、管理,负责本辖区有关电子营业执照工作的宣传和业务人员培训工作。     第八条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商业银行,负责本省联名卡的制作、发放以及服务网点的管理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联名卡的应用提供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三章 签发管理

第九条  电子营业执照由工商业务系统进行签发,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条  市场主体可以自愿申领电子营业执照,下载相应电子营业执照。每户市场主体只可申领一张标准卡、政务卡或联名卡。

  (一) 市场主体在登记部门窗口申请注册登记的,经审查符合规定后,可以申领标准卡或政务卡,或者把电子营业执照下载保存到法定代表人移动端。

  (二)市场主体委托银行代为申请注册登记的,经审查符合规定后,可以申领联名卡,或者把电子营业执照下载保存到法定代表人移动端。

(三)市场主体在江苏政务服务网(以下简称政务服务网)或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电子政务网站(以下简称电子政务网站)申请全程电子化注册登记的,经审查符合规定后,可以申领标准卡或政务卡,也可以直接把电子营业执照下载保存到PC端或法定代表人移动端。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申请注册登记时一并申领标准卡或政务卡的,无需提交额外材料。

市场主体单独申领标准卡或政务卡的,在政务服务网或电子政务网站“电子营业执照”模块下载《电子营业执照申请表》,并持纸质营业执照复印件、到登记部门提交办理。

市场主体申领联名卡的,除登记申请材料外须向受托银行提交联名卡相关办理材料。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电子营业执照载体一并更新加载信息,或者登录政务服务网或电子政务网站“电子营业执照”模块自行更新。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的,需提交电子营业执照载体一并注销。

标准卡、政务卡、移动端不再使用时,市场主体可以持《电子营业执照申请表》到登记部门提交,单独申请注销。

联名卡不再使用时,市场主体可到原发卡银行申请注销。联名卡一经注销,其加载的电子营业执照功能也一并注销。市场主体可到登记部门另外申领其它形式电子营业执照。

PC端随着市场主体的注销而一并注销。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迁移的,本省范围内无需注销电子营业执照,跨省的须提交电子营业执照载体一并注销。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被吊销的,电子营业执照将由签发部门通过工商业务系统进行冻结。持有联名卡的应当到原发卡银行更换为普通金融卡。

第十六条  在标准卡、政务卡、移动端遗失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应持《电子营业执照申请表》到签发机关申请电子营业执照挂失、补领。已挂失的电子营业执照无法使用,但不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的经营活动。

在联名卡遗失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应到原发卡银行申请挂失、补领,电子营业执照的挂失申请由受托银行代为办理。

第十七条  在标准卡、政务卡、移动端损坏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应持《电子营业执照申请表》到签发部门申请电子营业执照换发。

联名卡损坏的,市场主体应到原发卡银行申请换发。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电子营业执照的使用受密码保护,初始密码可登录政务服务网或电子政务网站查看。电子营业执照的持有者应当及时更改初始密码,连续10次输入密码错误,电子营业执照将会被锁定,需要解锁后才能够使用。忘记密码或需要解锁时,应到签发部门或原发卡银行申请重置。

第十九条  市场主体可通过政务服务网或电子政务网站查询电子营业执照信息。市场主体认为电子营业执照加载信息与登记信息不符的,可以到签发部门查询更正。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在下列电子政务活动中,需要解决身份认证、电子签名、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的,应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使用电子营业执照:

  ()网上申请办理工商登记业务等;

  ()网上身份认证、电子签章、网上亮照、网上验照等;

  ()网上申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提交年报或即时报送材料);

    ()工商对市场主体经营的监管等;

  ()申报税务登记等其他电子政务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下列社会公共服务中,需要解决身份认证、电子签名、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的,鼓励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使用电子营业执照: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

  ()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开展的金融服务;

  ()档案、会计、审计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

  ()其他社会公共服务。

  第二十二条  市场主体在下列电子商务活动中,需要解决身份认证、电子签名、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的,鼓励使用电子营业执照:

  ()设立各类网络交易平台、信息服务平台的;

  ()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各方认为需要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

()其他利用网络开展的电子商务。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未经市场主体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电子营业执照仅限持照市场主体使用,市场主体应当妥善保管电子营业执照。因保管不善引起的后果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纂改、出租、出借、转让电子营业执照,如有违反规定,根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电子营业执照持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追究其违法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委托商业银行、相关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子营业执照发放以及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由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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