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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三井街道经济发展 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常井街办〔2017〕2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三井街道经济发展  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社区、企事业单位:

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三井街道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办事处

2017年1月13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三井街道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街道产业体系,加快推进全街道产业集聚化、规模化、高效化,引导企业做大做强,现结合街道实际,提出如下奖励办法。

一、做大做强企业

1.街道辖区内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2.街道辖区内工业企业年度缴纳流转税、企业所得税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街道辖区内三产服务业企业年度缴纳流转税、企业所得税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

二、企业上市

3.街道辖区内企业,完成整体改组或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与三类中介机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辅导工作协议的,给予20万元奖励;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并正式受理的,给予30万元奖励;成功申报上市的给予30万元奖励。

4.街道辖区内企业,完成“新三板”改制并与三类中介机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辅导工作协议的,给予10万元奖励;通过“新三板”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确认的,给予20万元奖励;进入“新三板”挂牌交易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三、品牌质量建设

5.对当年被认定为“全国质量管理先进单位”、“中国驰名商标”、国家级“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被认定为“江苏省质量奖”、“江苏著名商标”、“江苏名牌产品”、省级“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6.对获得“常州市市长质量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7.对获得“常州市知名商标”、“常州市名牌产品”、“新北区质量奖”、“新北区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8.对获境外马德里商标注册的,每件一次性补助2000元一个市场主体一年补助金不超过1万元;对新获农产品商标注册的,每件一次性补助1000元一个市场主体一年补助金不超过2万元。

9.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研制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分别给予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同一单位在当年度内有多个技术标准项目符合奖励条件的,可同时获得奖励,但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10.新建且经认定的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组(WG)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四、招商引资

11.对引荐实际到账3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项目,分别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

12.对引荐实际到账1亿元、3亿元及以上的内资项目,分别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

13.对引荐完整纳税年度外贸年出口额达到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引进完整纳税年度年出口额达到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14.对当年度新引进实际到账外资1000万美元或者1亿人民币及以上的载体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15.对新引进实际到账的重大项目(外资3000万美元,内资5亿人民币及以上的),相关奖励办法采取一事一议。

五、外贸进出口

16.年进出口总额达到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三产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六、科技人才

17.按照《三井街道人才科技创新驱动奖励暂行办法》(常井街办[2015]21号)文件执行, 新办法出台按新办法执行。

七、现代服务业

18.按照《三井街道关于扶持第三产业发展的办法》(常井街办[2013]12号)文件执行,新办法出台按新办法执行。

八、其他事项

19.凡享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可奖励给企业或企业负责人(除企业上市奖)。企业必须在街道注册纳税、办理统计登记,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统计管理体系,严格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统计。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及环保事故、食品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社保纠纷或被税务部门查处偷漏税行为的,不得享受。

20.所有销售收入、上缴税收需出具税务部门证明,或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验。

21.本办法中的引荐人奖励,需经备案后享受引荐人奖。街道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不作为奖励对象;现有的企业技扩改项目信息,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利润再投资项目和外资并购项目信息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引荐人所得奖金均为税前,由个人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引荐人弄虚作假、虚构项目或者投资主体虚设引荐人的,将依法追回所发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2.街道经济发展服务站会同财政分局、招商服务中心等部门制定操作细则,负责政策的兑现工作。申报资料由街道经济发展服务站、招商服务中心会同财政等部门初审,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党政联席会讨论批准。所需扶持资金由街道财政承担。

23.本办法由街道经济发展服务站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2016年考核以此办法为准。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此页无正文)

 

 

 

 

 

 

 

 

 

 

 

 

 

 

 

 

 

 

 

 

 

 

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办事处

2017年1月1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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