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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1-12-28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国管局、法制办、新闻办、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对有关工作任务提出如下分工:

  一、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

  (一)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1.围绕食品、药品、化妆品、农资、建材、机电、汽车配件等重点商品,以及著作权、商标、专利等领域的突出问题,确定阶段工作目标,定期开展专项整治,继续保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高压态势。严格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切实加强市场巡查和产品抽查抽检,对发现的侵权和假冒伪劣线索追根溯源,深挖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依法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的“黑作坊”、“黑窝点”。(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2.强化重点口岸执法,加大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力度,有效遏制进出口环节侵权和假冒伪劣违法活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分别负责)

  3.大力整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商品信息,严厉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依法吊销严重违法违规网站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注销网站备案,规范网络交易和经营秩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知识产权局、新闻办分别负责)。

  4.创新监管手段,完善重点产品追溯制度,推动生产经营企业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质量承诺制度。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把产品质量关;督促市场开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引导和督促商户规范经营。(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二)进一步强化刑事司法打击。

  对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及时立案侦查,明确查办责任主体和办理时限,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定期开展集中打击行动。发掘相关案件线索,深挖犯罪组织者、策划者和生产加工窝点,摧毁其产供销产业链条。(公安部负责)

  (三)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1.发挥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牵头部门作用,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商务部负责)

  2.督促推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尽快明确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牵头单位,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案件咨询等制度,及时会商复杂、疑难案件,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的问题。(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3.加快建设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2013年年底前分批全面建设完成,实现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商务部、高检院、公安部、农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下同)

  4.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按规定移送检查发现的涉嫌犯罪侵权和假冒伪劣案件;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检验、鉴定、认定等;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5.对行政执法部门通报或移送的涉嫌犯罪侵权和假冒伪劣案件立即调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部负责)

  6.对涉嫌犯罪侵权和假冒伪劣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协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监察部、高检院负责)

  (四)建立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

  1.建立联络员制度,定期研判侵权和假冒伪劣违法犯罪形势,确定重点打击的目标和措施。建立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合执法、定期会商等制度,完善立案协助、调查取证、证据互认、协助执行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增强打击效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规范执法协作流程,加强区域间执法信息共享,提高跨区域执法协作监管效能。(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3.充分发挥部门联合办案优势,依法积极协助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提请的联合执法。(公安部负责)

  二、建立健全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约束激励机制

  (五)健全监督考核制度。

  1.督促各地将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并推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逐级开展督促检查。(监察部、中央综治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2.对侵权和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地区,督促加强执法、限期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部负责)

  3.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因履职不力导致区域性、系统性侵权和假冒伪劣问题发生的,严肃追究当地政府负责人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监察部负责)

  (六)加快诚信体系建设。

  1.把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作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努力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负责)

  2.建立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诚信档案,记录有关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推进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完善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实施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的企业和企业法人、违法行为责任人纳入“黑名单”,鼓励金融机构将企业诚信状况与银行授信挂钩。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查询和披露制度,引导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增强诚信意识。(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牵头)

  三、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

  (七)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1.加强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平台和举报处置指挥信息化平台建设,完善举报投诉受理处置机制,充分发挥举报投诉热线电话、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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