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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的决定》
【法规类型】海关规章
【内容类别】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
【文  号】署令第234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7-12-8
【生效日期】2017-12-8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令第234号(《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的决定》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2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署长 于广洲

  2017年12月8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深化海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在保证海关有效监管、精准监管的同时,优化加工贸易业务管理模式,为企业减负增效,现决定废止1999年9月22日以海关总署令第74号公布并于2010年11月2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014年3月13日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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