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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区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常州市区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12-18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7〕89号)精神和要求,结合常州市区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切块至地方专项用于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是指各级相关部门或企业组织实施的专项资金支持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和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太湖办共同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体现公益、注重引导、强化绩效”的原则,以改善水质为导向,重点支持基础性、公益性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突出支持氮磷等重点污染物控制、重大政策实施、重点治理区域和重大治理项目。

第六条 建立太湖治理项目库,实施项目动态化和信息化管理。按照构想、前期和计划三个阶段滚动开展入库项目储备。

第七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

(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年度太湖治理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太湖治理项目库储备,组织安排专项资金和项目,会同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市属专项资金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太湖办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及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年度目标责任书,开展目标责任书督查、考核等工作,联合市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支持的工程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开展督查。

(四)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市级层面专项资金项目年度安排建议,并承担主管的市级层面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建设和管理工作;配合开展本行业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市审计局根据省审计厅的指导或委托,负责对资金安排和使用、项目安排和实施、环境绩效、相关政策制定和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

(六)项目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申报、建设、运行及维护,配合管理部门进行项目检查审计、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辖区人民政府配合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初审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国家《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2013年修编)》《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3年修编)》《江苏省“十三五”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行动方案》《“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和我市围绕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所定的重要目标任务及重点项目。为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对2020年前国家及省修编方案中须完成的项目优先予以安排,对改善水环境预期效果不明显及单体项目核定总投资低于(含)5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专项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投资指南支持方向,且是列入太湖治理项目库和年度目标责任书的项目,除省级统筹支持范围的项目外,其余均属于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不得以全部或部分相同的建设内容重复申报本专项资金或其他省级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不得支持景观、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内容,不得支持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不得用于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的人员经费、公用设施等与太湖水环境改善没有直接关系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报审核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与审核。

(一)各辖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太湖办(环保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审核确定本年度计划安排的具体项目,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发展改革部门按统一格式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市属项目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申报、审核后,按统一格式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具体申报工作按照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文件执行。

(二)市发展改革委对上报的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属于申报范围,是否重复申请其他省级补助资金,是否提供规范的项目材料等。

(三)通过合规性审核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领域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工程技术方案、投资规模、费用控制、环境效益等,并核定项目申报时段的建设内容、工程量和投资额,确保申报项目审核工作科学合理,公平公正。

(四)通过实质性审核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太湖办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商议项目补助比例和项目补助金额,形成市区项目初步安排方案并向社会公示。方案公示期满并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市财政局共同下达专项资金和项目计划,并将安排结果抄送省发展改革委以及省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对同一项目补助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核定总投资的50%,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60%,畜禽废弃物集中收集处理与服务体系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70%。同时,应确保专项资金额度的50%以上用于补助氮磷削减类项目。

第四章 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制,严格履行各项审批、建设、管理程序,并对资金筹措及规范使用、正常运行负责,保障项目发挥效益。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60日内,将资金安排至具体项目。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五条 鼓励各辖区、各有关部门有效整合和统筹安排现有各类环境保护资金。积极创新支持方式,综合采取资本金注入、财政奖励、投资补贴及融资费用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采取基金化、PPP等模式,加大对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的投入。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负责制,参照《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开展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各辖区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须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未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的部门或地区,将视情况调减专项资金分配额度。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应上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履行变更手续。项目单位每半年将项目进展情况录入省太湖治理项目库。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各辖区、各有关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健全监管机制。对项目前期工作、资金落实和使用、信息公开、建设管理和运行效果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项目考核,切实发挥环境治理效益。

第二十条 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项目申报立项、申请资金必须同步申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项目立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在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的同时,编制绩效评价报告。项目验收应查验项目绩效情况。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资金的核算和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提出的申报材料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负责。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项目单位因失信等原因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等事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溧阳市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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