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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强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科委)、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体系

(一)江苏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管理工作,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协助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相关业务指导、人员培训、抽查核准和部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工作。


(二)各设区市科技局(科委)和有条件的县(市)科技局负责本区域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工作,结合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地方分中心建设,推荐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委托开展技术合同登记工作,提供相应工作经费,登记机构负责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保证本区域技术合同登记工作正常开展。


(三)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须符合如下条件: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或科技服务机构;有两人以上具备技术合同登记工作能力的专职人员;具有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技术市场统计服务工作的条件。

二、提高技术合同登记人员业务能力

(四)技术合同登记人员须由各设区市科技局(科委)和有条件的县(市)科技局审核推荐后报江苏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技术合同登记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公正、文明服务、正确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履行职责,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技术合同登记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具备上岗能力后方能从事该项工作。登记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有相应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练操作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

三、推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规范化

(七)我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主要采用线上办理方式、归属地在江苏省内的技术交易卖方、买方、中介机构、技术经理人等法人和自然人在合同签订后,均可登陆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进行实名制用户注册申请。首次注册须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审核,审核确认的注册用户均可进行技术合同申请。


(八)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负责注册用户的审核、管理和培训。依照国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对注册用户提交的合同原件扫描件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主要事项包括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合同分类登记;核定技术性收入。审核后自动打印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单,可作为办理免税登记凭证。


(九)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负责全省范围内单笔金额超500万元(含500万元)技术合同的核准,负责全省范围内军工保密合同(经省国防科工办确认的合同)及涉外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应自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一)法人和自然人注册用户申报技术合同登记时,应对申报的技术合同及相关资料真实性负责。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应当为当事人保守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泄露技术合同约定的技术秘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过程中严禁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违规开展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无关的业务。

四、强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考评与监测

(十三)江苏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相关政策,不断完善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体系,强化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工作指导及考评监测。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十四)各设区市科技局(科委)和有条件的县(市)科技局负责本区域内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监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负责本机构和登记人员的工作标准、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等事项。


(十五)江苏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进行检查、指导和考评等工作。每年定期进行考评,未通过审评的,取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资格。


(十六)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考评:内部控制失范,管理混乱;出现5份以上不符合认定登记规定的合同;涉嫌违规登记;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属实;不能按时完成技术合同统计工作。


(十七)江苏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定期公开发布各设区市技术合同登记数据,并进行统计监测。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合同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给予适当表扬和奖励。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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